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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代理张某主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

发布日期:2019-04-08    作者:110网律师
2013127日,蔡某驾驶苏A×××××小型轿车在本市秦淮区大明路附近自东向西行驶时,与由南向北骑电动自行车的张某相擦,造成张某受伤。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三大队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蔡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当日,张某前往南京市第一医院治疗后张某委托我所律师向蔡某、人保财险南京分公司主张损失。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分项予以赔偿。经法院认定,人保财险南京分公司应当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59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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