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不起诉案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起诉
发布日期:2019-04-18 作者:郑世鹏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12月犯罪嫌疑人四某某冒充**乡**村村长伙同犯罪嫌疑人邓某某,并由犯罪嫌疑人邓某某伪造一份合作采沙协议,诱骗黄某某到康定市**乡**村采挖沙金。犯罪嫌疑人四某某隐瞒河道为国有土地的真相,擅自将位于**村塔拉河与力邱河交汇处上游2公里河道及两侧荒地出售给黄某某采挖沙金,从中获取非法利益。犯罪嫌疑人四某某从中非法获利160万元,邓某某获利20万元,事后邓某某又以开沙场开支为由从被害人处骗取50万元。
二、决定要旨 检察院认为,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康定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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