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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情形——情事变更

发布日期:2019-05-07    作者:丁嫣律师
【案情】A公司与B厂于1991年1月签订购买1万台煤气表的合同,有约定每款煤气表价格40元,交货期限是1993年1月。当时,制造煤气表的原料铝的价格是每吨4千元。1992年春天,铝的市场价格暴涨到每吨1万6千元。双方就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
【分析】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由于制造煤气表的原材料铝的价格从每吨4千元到1万6千元,铝的价格大幅上涨构成情势变更,继续履行原合同将给重庆仪表厂带来巨大的损失,合同显失公平。所以本案构成情势变更,重庆仪表厂有权请求法院解除合同。
法律规定:《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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