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区分离职、辞退、开除等概念的通知(广州)
发布日期:2019-05-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退职——现行退职含义指职工符合退休条件,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离开工作单位。
根据国发(78)104号文《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五条 规定,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龄40%的生活费。
辞职——劳动关系终止的一种方式。指职工根据劳动法规或劳动合同规定,在一定的条件下申请并被批准离开原工作单位。
根据穗府(1989)54号《广州市关于国营企业富余人员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富余人员经企业批准,可以辞职。辞职人员原则上不发生活补助费,不享受待业救济金,重新就业时,工龄可连续计算。
辞退——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单位行政部门解除所属职工工作终止劳动关系。
目前辞退职工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77号中《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的第二条 ,企业对有违纪行为,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可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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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根据穗府(1989)54号《广州市国营企业富余人员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部分暂留企业内待岗的富余人员,若干年仍无法提供工作岗位的,企业可以辞退。
辞退富余人员,企业应按照其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辞退违纪职工,企业不发生活补助费。所有被辞退的职工,均可按规定到户口所在区劳动服务公司领取待业救济金。
违纪辞退人员和被辞退的富余人员重新就业时,工龄均可连续计算。
除名——指单位行政依法从职工名册中除去其名字。
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 ,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被除名人员不发生活补助费,不享受待业救济金。重新就业时,工龄不连续计算。
开除——给予犯猎误职工的一种行政处分。
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二条 ,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须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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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开除人员,不发给生活补助费,不享受待业救济金。重新就业时,工龄不连续计算。
以上概念均按现行劳动政策法规进行解释。国家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的执行。涉及以上情况的劳动合同制职工,按劳动合同制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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