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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假币“买来”三年刑期
www.110.com 2010-07-13 09:52

  明明知道是假币,还大量持有并进行消费,结果把自己也“消费”进了监狱。12月1日,安庆宜秀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了一起持有假币罪案,被告人吴某某被判处三年并处人民币2万元。

  今年6月24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伙同杨某(另案处理)携带假币窜至大观区石化一招菜市场,杨某持100元假币到被害人徐某经营的火腿肠摊点购买火腿肠,因被识破随即离开。随后赶来的民警将杨某及在一旁等候的被告人吴某某抓获,当场在杨某身上查获人民币170元,在被告人吴某某身上以及摩托车的后备箱内查获人民币2130元,并在依法检查被告人吴某某的住所时,查获人民币80840元及美元700元。

  中国人民银行安庆市中心支行工作人员经过鉴定认为,人民币1404张共计83140元、美元7张共计700元均为机制假币,美元700元折算成人民币为4782.1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货币管理法律、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假币罪。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某曾因持有、使用假币行为多次受到行政处罚,现再次实施持有假币的违法犯罪行为,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据《》有关条款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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