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认购书签订的时间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19-05-22    作者:110网律师
问:认购书签订的时间如何认定?
答:认购行为不是商品房的预售行为,认购书与预售合同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不一样,认购书表示认购者准备购买某一商品房,而预售合同表示购房者已经买下某一商品房。认购书的双方当事人之所以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因为客观上不具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件,在事实或法律上存在当时不能克服的障碍,如开发商已办妥立项、规划、报建审批手续,尚未缴清土地出让金,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而认购书中应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核心条款作出约定,预约合同才能成立。如果开发项目尚未立项就允许开发商向社会公众销售房屋,认购书就不是针对特定项目签订的,认购书上的所有条款都不是确定的,这一阶段的认购书与非法融资无异,应当无效。因此认购书只要在开发商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后就可以签订,或者认购书应当在办妥立项、规划、报建审批手续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的一段时间内签订。
认购书应当在开发商取得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证之后签订才有效。从现有的有关商品房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来看,开发商取得了施工许可证,就必然完成了立项、规划、报建审批手续,认购的商品房已具备特定的物理要求。尤其重要的是,取得了施工许可证后,开发商在程序上就应当落实了预约合同的稳定性和确定性,减少了不确定因素。规定开发商取得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之后签订的认购书才有效,其目的在于保障交易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是由不动产交易的本质特征决定的。
来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裁判思路与裁判规则》王林清 郭燕枝 杨心忠著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4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