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格式合同出现的商品房认购书中含有单方权利约定条款,该商品房认购书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9-05-25 作者:110网律师
答:如果以格式合同出现的商品房认购书中单方权利约定的条款,加重了对方的责任,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利,该认购书应为无效。否则应当认定为有效。
我国《合同法》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格式合同的合同文本是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制定的。并没有经过双方当事人互相协商决定。格式合同是为了与不特定的多数人签约而订立,内容有完整和定型化的特点。完整和定型化的特点是指格式合同的内容具有稳定性和不变性,普遍适用于一切要求与起草人订立合同的不特定的相对人,不因相对人的不同而有所区别,相对人虽没有参与合同的制定,但对合同的内容只能表示完全同意或拒绝,而不能变更合同的内容。相对人在格式合同中处于从属地位,对一方事先已经制定的格式合同条款,只能全都接受或者不接受,决定了相对人在格式合同中的从属地位。如果以格式合同出现的商品房认购书中单方权利约定的条款,加重了对方的责任,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利,该认购书应为无效。
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六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第九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十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相关案例: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9)京03民终1442号
来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裁判思路与裁判规则》王林清 郭燕枝 杨心忠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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