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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衷刑的理性反思
www.110.com 2010-07-15 08:32

  日趋上升的累犯率以不容置疑的事实宣告了矫正刑的失败。矫正刑之“科学”的光环因而默然失色,其无理性与不现实性越来越被发现。相应地,刑罚进化史上的这一畸形儿自20世纪60年代后期开始退出历史的舞台,世界性的刑法改革运动随之将刑罚推向了折衷时代。本文立足于刑罚的基本理性(注:本文所言的刑罚基本理性或刑理,系指笔者所提出的统一化刑罚理性(参见拙著“刑罚理性四部曲之一”:《刑罚理性导论-刑罚的正当性原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6 月版))对折衷刑这一兴起于本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至今已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纳的刑罚模式予以全面反思,力图在展示其表征的基础上,指明其理论基础与认识论上的成因,充分揭示其合理性与无理性。

  一、折衷刑的表征

  折衷刑是矫正刑与等价刑相调和的产物,因而在制刑、动刑、配刑与行刑诸环节上都带有浓厚的折衷调和色彩。

  (一)制刑的表征

  折衷刑脱胎于矫正刑而保留了矫正刑之人道与教育、感化和矫正犯罪人的理念,因而在制刑上未显示出根本性的改革,只在如下数方面作了努力:

  1.废除死刑。矫正刑时代,基于对刑罚的等价报应性与威慑功能的否定以及对刑罚的教育、矫正作用的追求而掀起了废除死刑的高潮。在折衷刑时代,虽然等价报应性与一般威慑重受青睐,但由于死刑的不人道性已成为一种共识,因此,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死刑成为刑罚体制改良中的主要攻击目标。作为这一努力的结果,又一次出现了废除死刑的高潮。

  据统计,与折衷刑的兴起同步,在1971年至1993年间,废除死刑的国家和地区成倍增长,超过此前历史上废除死刑的国家的总数而多达25个。芬兰、瑞典、葡萄牙、卢森堡、尼加拉瓜、挪威等国在70年代相继彻底废除了死刑;弗得角、荷兰、澳大利亚、菲律宾(注:但其于1993年恢复死刑(参见胡云腾:《死刑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80页)。)、法国、原民主德国、列支敦士登、新西兰和柬埔寨等10国于80年代先后废除死刑;而在1990年一年之内,罗马尼亚、捷克斯洛伐克、安道尔、纳米比亚、爱尔兰、莫桑比克和南斯拉夫等国争先跃居废除死刑榜,至1993年,中国的香港地区也加入了废除死刑之列。(注:以上有关资料均引自胡云腾《死刑通论》一书第76页。)

  2.自由刑统一化。矫正刑的衰落并未阻却各国实现自由刑统一的步伐,相反,不少国家一如既往地将其作为刑法改革的重要步骤。这是因为,自由刑的统一化不只是有助于教育与矫正犯罪人,而且有助于刑罚价值标准的单一化,便于刑罚的等价分配,因而吻合等价报应的理性。正是如此,作为刑法当代改革之产物的西德1969年刑法典将原有的重惩役、轻惩役、禁锢与拘留简化为无期监禁与有期监禁两种;1976年法国刑法典修正案也消除了重罪拘禁刑与轻罪拘禁刑的区别,实现了拘禁刑的单一化;前南斯拉夫联邦刑法典将严格监禁与普通监禁合而为一;前罗马尼亚刑法典废止终身监禁,使自由刑仅存有期监禁一种;前波兰刑法典取消终身监禁与拘留,而只保留了有期监禁。(注:参见拙著《刑罚学》,群众出版社,1988年版,第193—194页。)

  3.刑罚与保安处分分立。矫正刑时代,保安处分是作为预防手段而引入刑法之中的,其与刑罚体系之在部分国家刑法中的并存,本身便是等价刑与矫正刑的一种折衷反映。因此,在折衷时代,保安处分与刑罚的分立,因符合折衷观念而得以沿袭。而保安处分与刑罚一体化则是单纯的矫正刑的明显标志,相应地,其因矫正刑的衰落而被否定,并随之转向二元化,即实行了保安处分与刑罚的分立,从而走向折衷刑。如:曾实行保安处分与刑罚一元化的前苏联,在1961年《苏俄刑法典》中,除规定刑罚体系外,单列医疗性与教育性的强制方法,实现了保安处分与刑罚的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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