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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宣判12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发布日期:2019-05-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日,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王某亮等12人恶势力犯罪集团犯抢劫、敲诈勒索、故意伤害、介绍卖淫罪作出二审判决,驳回王某亮等12人的上诉,维持原审对其定罪量刑。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18年以来,被告人王某亮与被告人张某、穆某鑫等社会闲散人员,依靠王某亮的个人“权威”,纠集在一起,在锦州市区、凌海市区、国道102线及滨海公路等主要交通道路上,交叉结伙作案,对大货车司机实施敲诈勒索、抢劫、故意伤害等犯罪活动多起,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步形成了以王某亮为组织、领导者,张某、穆某鑫等人为骨干成员或积极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对当地及周边地区的经济、社会和群众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凌河区法院依法以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判处主犯王某亮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介绍卖淫罪判处张某、穆某鑫等组织成员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至七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5000元至1万元不等。宣判后,王某亮等12人向锦州中院提起上诉。

  锦州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王某亮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上诉人王某亮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嫖宿未成年人不给钱就报警相要挟(即“仙人跳”),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王某亮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等人为卖淫人员与嫖客牵线搭桥,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对各上诉人和各原审被告人均应依法惩处。案件的事实、证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锦州中院审理期间未发生变化,依法均予以确认。各上诉人、各原审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锦州中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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