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纠纷中,法院可以随意变更违约金吗?
发布日期:2019-07-11 作者:张静律师
判决书节选:
李某(买家)按照合同第十三条约定,主张迟延履行违约金,要求从2017年5月23日按合同总价211万元,每日支付0.05%的迟延履行违约金,直至涉案房屋过户至李某名下,合理有据,予以支持。
在涉案合同未解除的情况下,徐某(卖家)拒绝继续履行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二审中,徐某提出违约金标准过高要求调低。由于徐某违约导致李某需要一次性支付房款,产生一定的融资成本,且徐某、冯立广提起管辖异议拖延诉讼程序,也增加了李某的经济负担,但考虑到李某合同目的可以实现,房屋存在升值,李某仅支付了10万元定金以及李某对其具体损失金额没有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等情况,本院酌情调整违约金为100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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