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丈夫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妻子能否要求返还财产

发布日期:2019-07-19    作者:丁嫣律师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所以夫妻之间是有互相忠诚的义务。而作为他人婚姻的“第三者”不但要受到社会道德和舆论的谴责,最后还有可能人财两空,实在得不尝试。但是现实中有一部分人并没有洁身自好,爱惜自己,没有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和金钱观。那么如果发生丈夫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妻子能否要求返还财产?下面笔者将进行简要法律分析:
1、赠与是否有效?《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处分财产,另一方有知情权。《物权法》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合同无效。所以丈夫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存在婚外情人关系的第三者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
2、是否可以要求返还财产?在一方不知情且没有同意的情况下,另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他人属于无权处分,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所以妻子一方有权要求返还财产。
(本文转载自网络 如有侵权 立即删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孙志军律师
湖北武汉
高庆强律师
广东茂名
程金霞律师
浙江杭州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陈利厚律师
北京朝阳区
李德力律师
福建莆田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1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