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美尔雅公司)与被告香港慕尔丝宝化妆品企业公司(下称香港慕尔丝宝公司)、被告慕尔丝宝(湖北)日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慕尔丝宝湖北公司)终止中外合资经营合同、返还投资款纠纷一案,本院追加黄石市食品总公司(下称食品公司)为本案第三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0年8月1日、9月18日、10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美尔雅公司的代理人孙锴、闵卫华,香港慕尔丝宝公司的代理人王滋楚,食品公司的代理人王矿义、李太平到庭参加诉讼,慕尔丝宝湖北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美尔雅公司诉称,香港慕尔丝宝公司与美尔雅公司、食品公司于1999年8月签订合资经营湖北美宝日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合营公司)合同(下称合营合同)并制定章程,约定美尔雅公司以现款(人民币,下同)500万元,香港慕尔丝宝公司、食品公司分别以土地及厂房折价400万元、100万元合资设立合营公司。同年8月9日,香港慕尔丝宝公司以其子公司慕尔丝宝湖北公司名义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办营业执照时,出具《关于企业重大变更,申请更换营业执照的报告》,称慕尔丝宝湖北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变更名称为合营公司。2000年6月,因外地当事人起诉慕尔丝宝湖北公司和合营公司,美尔雅公司方明了真相。香港慕尔丝宝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虚假报告,将慕尔丝宝湖北公司更名为合营公司,转嫁债务,属欺诈行为。为维护美尔雅公司的合法利益,请求对合营公司进行清算,收回投资款500万元,判令香港慕尔丝宝公司赔偿损失29万元。美尔雅公司起诉后,变更合营公司清算的诉讼请求为终止合营合同。
美尔雅公司的代理人为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在本案开庭审理时,提交的证据有:
证据1,合营合同证明:①美尔雅公司、香港慕尔丝宝公司、食品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成立合营公司。②美尔雅公司出资500万元现金,香港慕尔丝宝公司出资400万元、食品公司出资100万元,均为土地使用权及厂房。按出资额分享利润分担风险。③责任:美尔雅公司招聘人员;香港慕尔丝宝公司办理设立合营公司向中国有关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手续;食品公司负责委托事宜。④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手续,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能,可提起诉讼。
证据2,合营公司章程,证明:①美尔雅公司、香港慕尔丝宝公司、食品公司于1999年8月在黄石签订合营公司合同,制订合营公司章程。②新成立的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黄石市团城山经济技术开发区8号小区。③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下列事项需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决定:(1)修改公司章程;(2)公司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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