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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侵占村民土地补偿款 律师代理获赔

发布日期:2019-07-23    作者:武景生律师

【基本案情】
臧先生等人系鸡东县鸡东镇德胜村村民。第一轮土地承包、第二土地承包以来,鸡东县东风边防派出所”以建设军用营房名义拟征收土地,花费12万元购买了臧先生家2558平方米自留地,但实际没有征收争议土地,也没有向村主张征地补偿费等。
2011年德胜村土地被鸡东县政府征收,用于鸡东县棚户区改造项目,德胜村按照每平方米350元的征收标准向部分村民发放了土地补偿等费用。村委会未向臧先生家庭分配任何费用。万般无奈之下,臧先生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臧先生通过对比决定委托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武景生律师作为代理人,依法维权。
办案经过与经验:
一、从不立案到立案
开始立案时,县法院先是以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系政府处置前置为由不予受理(案号:[2016]黑0321民初1529号)。后经中级法院立案庭审理,以同样理由被驳回(案号:[2016]黑03民终789号)。
二、”创造”证据是关键
既然不能直接诉讼,代理律师带领当事人到县信访部门信访,县信访办指令镇信访处理。但镇政府仅就事实部门出具了“说明”,意思是说鸡东县东风边防派出所“以建设军用营房名义拟征收土地,花费12万元购买了臧先生家2558平方米自留地,后来2011年德胜村土地被鸡东县政府征收,用于鸡东县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补偿等费用在村委会,但应当属于派出所。一审立案审理,同样以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为由作出(2017)黑0321民初728-2号民事裁定。
三、指令审理到发回重审
案件再次上诉到中级法院,经公正审理,中级法院出撤销(2017)黑0321民初728-2号民事裁定、指令县法院审理。县法院作出正确判决(2017)0321民初2394号:村委会十日内给付臧某895300元。村委会上诉,但中级法院竟以一事不再理为由作出了撤销(2017)0321民初2394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
四、随时调整诉讼请求、调解成功结案
当案件再次回到县法院时,代理律师为了应对一事不再理,及时调整诉求,增加一名被告(边防大队)、增加一项诉讼请求(确认买卖无效)。在给当事人信心的同时,积极向办案法官联系,提前把代理意见邮寄到法官手中,使法官全面掌握案情。2018年12月4日终于开庭,理律师根据庭审变化情况,及时调整临时撤销被告,法庭在了解双方意愿后当庭调解成功,当庭作出(2018)黑0321民初2057号民事调解书:年底前村分两次支付给臧先生887900元。案件结束得到当事人、法院、边防大队等多方认可。
  【体会】
遇到操作性疑难案件,律师及时调查取证、随时变更诉讼请求,以应对案件变化,取得最佳效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物权法》
  第六十三条 第二款 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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