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渝水:审理章某生等3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
发布日期:2019-07-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渝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章某生纠集他人多次辱骂、恐吓他人,情节严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受贿他人财物款共计人民币20万元;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42.5万元;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人民币653465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资金19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贿罪、高利转贷罪、挪用资金罪。
章某平、章某天伙同他人多次辱骂、恐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章某生、章某平、章某天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了当地社会经济、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
案件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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