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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建筑≠违法建筑!有一种情况下的临时建筑,也可以主张补偿!

发布日期:2019-08-14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征收拆迁中,时常有被拆迁人把临时建筑和违法建筑混为一谈,认为临时建筑就是违法建筑的类型之一,甚至因为这样的认知,在个别拆迁方“以拆违代拆迁”时,被拆迁方三言两语地糊弄住,默认了临时建筑被以“违法建筑”的名义进行强制拆除,没有对此提出异议,更别提去主张补偿。
殊不知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乡规划法》、《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临时建筑也可以合法存在。
哪些临时建筑可合法存在?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7条的规定,因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察项目的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和使用土地,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且没有超期使用土地的临时建筑,一般都是可以合法存在的临时建筑。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用地,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还需要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7条和《城乡规划法》第44条的规定,在报批前,得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准。
临时建筑需要注意些什么?临时用地,需要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建设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抢险救灾等临时使用土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且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建设项目使用和地质勘察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哪些临时建筑违法?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7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5条的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未按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和使用土地的,或是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超过批准期限但没有自行拆除的临时建筑违法。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的规定,以下三种临时建筑违法: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哪些临时建筑可以主张补偿?《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察需要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依法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不得办理土地征收。由此可知,临时使用土地不在土地征收范围之内,是不能获得补偿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第2款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因此,关于临时建筑能否获得征收补偿,应当根据临时用地是否依法办理了相关手续、是否在批准使用期限内,搭建的是不是临时性建筑物等情况,分为以下三种情形:(1)依法办理了临时用地手续,在批准使用期限内的临时用地上搭建的临时建筑物,应当依法获得一定补偿;
(2)依法办理了临时用地手续,在批准使用期限内的临时用地上搭建的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超过了批准期限的临时用地上的临时建筑物,不能获得补偿;
(3)未经批准,未办理任何临时用地手续,但又临时使用土地并搭建了建筑物的,不享有任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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