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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全损,则残值应该归谁所有

发布日期:2019-08-23    作者:崔新江律师

交通事故发生后,部分车辆会出现全损的情况。
全损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实际全损,也就是车辆整体损毁,已无法修复;另一种是推定全损,也就是车辆虽然还可以修复,但修复的费用达到或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修复也就没有价值和必要,因此可以推定按全损来处理。
大多时候,在全损的情况下,车辆会有部分残值。
保险标的残值的权利归属根据保险人履行保险赔偿责任的情况确定。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可以取得受损保险标的残值的所有权。这是因为财产保险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保险财产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最多只能获得相当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保险赔偿金,不能因参加财产保险而取得额外利益。
当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保险赔偿金后,理应取得受损保险标的残值的所有权,否则被保险人就会获得这部分财产的双重利益。
《保险法》第59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根据该保险条款规定,关于车辆残值的处理问题,在保险公司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即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处理(即竞价处理,由价高者所得。),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若保险人、被保险人就车辆损失后残余部分的处理未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在法院审理时由各方当事人申请对车辆残值进行鉴定。

针对车辆目前存在或者原告不愿利用的情况,车辆全部损失达到报废状态,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车损后,车辆归保险公司所有。

针对受损车辆目前不能交付保险公司,法院根据车辆事故受损价值鉴定报告,赔偿金额扣除车辆受损残值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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