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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计价标准,承包方能否对工程款结算再进行司法鉴定?

发布日期:2019-09-06    作者:石文辉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甲公司作为发包人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为甲建设冷轧车间,按700元每平方米结算。2017年1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乙认为实际施工费用远超合同约定计价标准,要求甲按其自行核算的750元每平方米结算被拒绝,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按750元每平方米结算工程款,同时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甲辩称:应按约定的700元每平方米结算。另查该工程未存在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的情况。
二、法院裁判
法院驳回乙的诉讼请求。
三、律师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本案中,甲乙签订合同约定按700元每平方米的计价标准结算工程款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甲抗辩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应得到支持,乙要求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法院驳回其诉求。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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