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旬邑公开审理一起人体藏毒运毒案
发布日期:2019-09-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被告人王某在北京打工期间,通过他人介绍联系到上线计划运输毒品,其通过微信接受上线(具体身份不清)安排,由上线给付路费,并约定运输毒品报酬。同年4月13日,王某在上线的安排下,从北京乘坐火车抵达昆明,后经云南景洪至缅甸小勐拉,上线安排他人让其将40包毒品疑似物吞入腹中。同年4月23日,王某返回后在西双版纳机场乘坐飞机到达西安咸阳国际机场。4月24日凌晨,王某被旬邑县公安民警抓获,当日,被旬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从其体内排出胶囊颗粒40颗毒品疑似物(内含白色粉末),净重227.24克。经陕西省咸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毒品疑似物检出海洛因。旬邑县公安局除对1.48克疑似海洛因送检外,剩余225.76克疑似海洛因已由旬邑县公安局收交管理。
法院另查明,2019年5月20日,陕西省公安厅指定旬邑县公安局侦查管辖王某涉嫌运输毒品一案;2019年7月18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旬邑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案;2019年7月22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旬邑法院审判本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为获取高额报酬,采用人体藏毒方式,运输毒品海洛因227.24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对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主观恶性小,毒品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较小;其运输毒品中有放弃意愿,被胁迫继续运输毒品,属从犯之意见,无证据支持,且与查明的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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