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买卖合同关系中,如何确定管辖权
发布日期:2019-10-23 作者:丁嫣律师
导读:买卖合同关系中,卖方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未支付货款的买方起诉至卖方所在地的法院,此时买方提出管辖权异议,能否得到支持?请看本文案例。
案情简介:货物买卖合同关系中,如何确定管辖权
甲地的郝某自2014年1月份起向乙地的某公司购买货物,但郝某长期拖欠货款。截止2015年12月,郝某共拖欠某公司货款262,250元,郝某承诺2016年12月31日前还清。至今郝某未按其承诺支付上述欠款,某公司遂诉至乙地法院。
郝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应当由甲地法院管辖。
法院判决:驳回被告管辖权异议
法院认为,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被告赫某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赫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赫某负担。被告赫某负担之款,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付本院。
律师说法:买卖合同中,合同履行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可知,本案由可以由被告住所地即甲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办案的货物是货币及不动产以外的标的的,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系履行买卖合同约定的供货义务方,其住所地即买卖合同履行地属于乙地法院的管辖范围。
以上就是关于“货物买卖合同关系中,如何确定管辖权”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在事前无约定的情况下,买卖合同纠纷可以起诉至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也可以起诉至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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