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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首例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非公知性”鉴定带我们解开谜团

发布日期:2019-10-27    作者:邱戈龙律师

哈尔滨首例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非公知性”鉴定带我们解开谜团


哈尔滨BS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向哈尔滨市公安局报案称:BS公司是一家从事机器人及智能成套装备制造的科技型企业。其通过网络监控系统发现原技术部员工李某在2014年5月31日至2014年6月20日期间,利用公司加密软件替换更新过渡期,违反公司《保密管理制度》规定及《保密协议》约定,将公司大部分产品图纸、技术手册、项目信息等绝密文件擅自解密,非法拷贝后带离公司,被公司发现后,李某虽然将拷贝文件的电脑硬盘退换给了公司,并与公司签订一份协议书,但是他还备份了一份在自家的老电脑中。

2014年8月李某离职,在其离职后又将这份备份的文件,从自家老电脑中拷贝出来带到就职的LB工业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LB公司”)。2015年张某从BS离职,被李某招至“LB公司”张某在离职前将BS公司的FFS重膜包装机程序私自拷贝到自己的移动硬盘中(该FFS重膜包装机程序属于“源代码”,具有非公知性)带至就职的“LB公司”后,李某将从BS公司窃取的产品图纸、技术手册、项目信息等绝密文件,拷贝给许某保管,许某又将这些文件私自拷贝了一份藏在家中。在“LB公司”,李某伙同张某、许某,利用从BS公司窃取的产品图纸、技术手册、项目信息等绝密文件,研发成功了与“BS公司”同类的FFS重膜包装机等产品,在市场上进行销售,并与BS展开恶意竞争,给BS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长昊律师团队作为本案的辩护方,在处理本案件时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第一个方面是为犯罪嫌疑人李某做无罪辩护,因为案件还没有由公诉机关起诉,而是处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及提审起诉阶段,我方接受代理后首先要做的就是准备辩护意见以及证据向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提交,做好沟通事宜。第二个方面是尽快使已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李某脱离自由之身,尽快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不仅减少犯罪嫌疑人的牢狱之苦,也为了解整个案件的脉络、分析证据材料获得更直接的沟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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