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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非法拘禁他人

发布日期:2019-10-2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近日,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拘禁罪案,被告人李某明被当庭判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2015年8月,被告人李某明经曾某庆(已判决)介绍宣传投资香港IMFMC公司(国际先锋总企业集团),并发展为曾某庆下线向社会公众介绍投资IMFMC公司。IMFMC公司只与公司的代理商对接,规定每个账户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2.5万元)为起点,在IMFMC公司投资开户后,由IMFMC公司使用投资人的资金进行外汇交易,投资人每个月可以获得投资额6%-14%的高额红利回报。李某明将投资者的开户信息通过“微信”发给曾某庆,曾某庆再通过“微信”发给翁某珍(另案处理)或直接与IMFMC公司对接,帮助投资者开户。

  2015年9月至2017年5月,李某明在未取得金融管理部门的许可下,先后向李某元(另案处理)等86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额共计3840. 4435万元,集资款由投资人转入李某明名下银行账户以及李某明指定的账户,再由李某明转入曾某庆指定的账户,曾某庆再将资金转入TANBEEHENG(自称中文名为程某钦)指定的银行账户,并被TANBEEHENG转移至境外。

  2017年5月10日至12日,被害人香港IMFMC公司行政总裁TANBEEHENG与助理何某雯等人到山西、河南等地宣传、推广投资IMFMC公司,期间曾某庆等人也到此地,因IMFMC公司从2016年10月开始未支付曾某庆及其下线的红利,故曾某庆召集被告人李某明等人,以邀请被害人TANBEEHENG前往江西石城宣传、推广IMFMC公司为由将TANBEEHENG押至福建省明溪县夏坊乡龙坑曾某庆的家中予以拘禁并查清身份、索要红利,通过举手表决方式同意上述做法,李某明未明确表示反对。2017年5月13日中午,曾某庆等人将TANBEEHENG及其助理从河南省荥阳市带回明溪县夏坊乡龙坑村南新22号曾某庆的家中。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 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3840.443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李某明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一人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李某明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李某明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某明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他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且未采取暴力等过激行为,对其非法拘禁犯罪行为可以从轻处罚,但其参与非法拘禁犯罪情节不属于轻微,辩护人提出对其非法拘禁行为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李某明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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