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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非法牟利而包装减肥药,并通过网络微信途径销售

发布日期:2019-11-12    作者:110网律师

【摘要】被告人陈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
xxx府家内包装生产涉案减肥药胶囊,再通过网络微信途径销售,以上销售均利用快递邮寄方式完成交付,销售金额共计1.6万余元。201996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
【关键词】刑事诉讼,非法牟利,减肥药,网络微信,销售
一.引言
    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包装减肥药,并通过网络微信途径销售,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陈某生产、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X1721刑初213号”。
二.基本案情
    (一)2017年年底以来,被告人陈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通过网络微信途径从聂某(已判决)等人手中进购含有西布曲某成份的成品减肥药胶囊后,又通过网络微信途径从他人手中进购印制涉案“约美莱”品名的减肥药包装材料、标签,在xxx府家内包装生产涉案减肥药胶囊。而后被告人陈某再通过网络微信途径销售,以上销售均利用快递邮寄方式完成交付,销售金额共计1.6万余元。
    (二)公诉机关依据证人聂某证言,搜查笔录,鉴定意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截图,以及被告人陈某供述等证据提出上述指控,认为被告人陈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应当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之规定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201996日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
四.讨论
    (一)公诉机关认为:公诉机关xx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8328日被x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于同年421日被x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43日经本院决定并由x县公安局执行逮捕。xx县人民检察院以X检职检刑诉〔2019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4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二)被告人辩称:被告人陈某有立功表现,到案后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愿意退出赃款、预交罚金、在全国性新闻媒体上赔礼道歉,悔罪表现深刻,且系初犯、偶犯,建议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三)鉴定意见:x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BiT2018F-00153BiT2018F-00154BiT2018F-00155BiT2018F-00156号检验报告。证明经x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陈某被抽检的“黄色胶囊1号”“黄色胶囊1号”“白色胶囊”“约美莱强效型胶囊”分别检出西布曲某成分1.15×104mg/kg492mg/kg9.28×104mg/kg248mg/kg;“白色胶囊”检出酚酞成分9.9×104mg/kg。结论均为:该产品中所含西布曲某、酚酞不符合食药监办保化[2012]33号或食药监办食监三函[2014]235号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四)法院观点:鉴于被告人陈某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自愿预交惩罚性赔偿金及罚金,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陈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某为谋取私利,不顾不特定多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生产或者销售假减肥药,确有强制劳动改造之必要,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故本院对辩护人所提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参考资料】1.医疗事故罪:医生大量重复使用一次性输液管造成丙肝疫情,致使65人受累,38人患急2.性丙肝。医疗事故罪:中医专业医生行外科手术,对畸形变异肾脏缺乏认识,误将马蹄肾全部切除。3.医疗风险:高危麻醉药维库溴铵被误认为是化痰药氨溴索,造成患儿输注中死亡,药剂师构成医疗事故罪。4.医疗事故罪:助理执业医师未在执业医师指导下进行胆囊切除术,导致患者梗阻性黄疸重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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