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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运输毒品案谈准确区分同时犯和共犯的方法和必要性

发布日期:2019-11-13    作者:谢涛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05年6月5日零时许,被告人吕卫军、曾鹏龙各自随身携带海洛因,从曲靖火车站乘上昆明开往北京西的T62次旅客列车,准备到湖南娄底。当日中午l时许,列车运行到贵阳至凯里区间时,二被告人被该次列车乘警查获,分别从被告人吕卫军所穿的皮鞋内和所系的皮带内缴获了海洛因46.6克,从被告人曾鹏龙所穿的皮鞋内缴获了海洛因41.2克。经查,二人相互认识,毒品系其中一人出资购买,二人约定毒品归各自所有,一人承诺回湖南后即将另一人为其垫付的购买毒品的钱予以偿还。 
        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被告人吕卫军、曾鹏龙犯运输毒品罪,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卫军、曾鹏龙系共同犯罪。 
        二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均辩称:系分别运输毒品,不是共同犯罪。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认为,被告人吕卫军、曾鹏龙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的方法乘坐旅客列车进行长途运输,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但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二被告人具有运输毒品的共同故意,两被告人没有对犯罪手段、相互分工、事后分赃等事宜进行策划。因此法院认为,二被告不构成共同犯罪,系运输毒品的同时犯,依法判决:
        一、被告人吕卫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曾鹏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宣判后,二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同时犯和共犯的区别 
        所谓同时犯是二人以上同时实施犯罪,但彼此主观上没有共同犯罪故意,缺乏共同犯罪所要求的意思联络。 
        所谓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各共犯之间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犯罪的故意,是指个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知道自己和他人配合共同实施犯罪,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以及该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从两者的概念上可以看出,同时犯和共犯的区别在于是否有共同犯罪故意,即主观上是否有意思联络。比如,甲乙两人不约而同在同一仓库盗窃,各偷各的,由于两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属于同时犯;但甲乙两人相约好一起去同一仓库盗窃,两人之间有意思联络,就属于共犯。 
        三、把同时犯当作共犯的后果(区分共犯和同时犯的必要性) 
        同时犯只按各自实施的犯罪行为量刑,但是共犯会把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与自己的犯罪行为累加起来量刑。因此,同时犯如果被当作共犯,会使量刑加重,甚至会使量刑幅度升级,可能导致犯罪人所受的惩罚远高于其应受的惩罚。比如本案中,按同时犯处理,两被告人分别按贩卖毒品(海洛因)46.6克和41.2克处理,依法应在七年以上(最高十五年)有期徒刑内确定刑罚,最终法院判决的是有期徒刑十年。但如果把本案中两人当作共犯处理,那么两人就应该按贩卖毒品(海洛因)87.8克处理,贩卖毒品(海洛因)的数量超过50克,量刑幅度升级了,依法应在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幅度内确定刑罚。也就是说,一个原本判十年有期徒刑的,现在至少也要判十五年,而且还可能判死刑,后果严重了许多。因此,刑事辩护中准确区分同时犯和共犯是有多么重要就不言而喻了。 
        四、如何准确区分同时犯和共犯 
        同时犯和共犯的根本区别在于区别在于是否有共同犯罪故意,即主观上是否有意思联络。所以区分同时犯和共犯首先要从相关证据上去分析各犯罪人主观上有没有进行沟通和联络。本案告诉我们,可以从各犯罪人有没有对犯罪手段、相互分工、事后分赃等事宜进行策划入手,如果有,就是有意思联络,就构成共犯,反之,就没有意思联络,就不属于共犯,只能按同时犯处理。 
        另外,笔者想说的是,如果错把同时犯当作共犯处理,将可能是犯罪人所受的刑罚远远大于应受的刑罚。从慎刑的角度考虑,是决不能够出现这种错误的。所以在区分同时犯和共犯的时候,还要充分发挥“疑罪从无” 的原则,在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各犯罪人之间有意思联络,应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认定为同时犯,不能认定为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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