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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静期”解除权行使及时,加盟费退还无忧

发布日期:2019-11-19    作者:陈庆律师

导读: 很多加盟商已经对“冷静期”解除权已经了解,但是面对是否诉讼,犹犹豫豫,最终错失行使解除权对最佳时机,律师也只能回天乏力。
        一、亲办案例: 李某某偶然间在网页上刷到南京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产品宣传广告,在填写信息后,南京xx餐饮公司工作人员通过电话联系李某某,邀请李某某来公司参观考察公司经营的“xx茶”项目,被告工作人员向李某某描述公司目前项目美好前景及各种优惠,李某某也想创业,便于2019年8月15日与南京某某餐饮公司签订了《区域代理协议书》,约定被告授权李某某在燕京室海淀区、东城区开设“xx茶”项目代理店,后李某某支付了特许经营费共计240,000元。回去后,李某某在网上搜索,发现了该项目大量负面信息,便和公司协商退出加盟,退还加盟费,但公司以合同约定加盟费一经收取,概不退还,李某某在合同签订后第10日找到本律师,经分析后委托本律师起诉,公司收到应诉材料后,主动与本律师联系,经过多轮调解,最终确定公司退还95%加盟费的方案。考虑到受理法院南京铁路运输法院面临撤销,如果等待确定新的管辖法院开庭审理,将会遥遥无期,时间成本也很宝贵,最终委托人接受此方案,该案圆满的画上句号。
        二、律师建议: 
        1、作为企业(特许人)一方,在连锁加盟合同中应当约定“冷静期”条款,不能因为害怕加盟商签订合同后后悔,看到合同中有该条款而不设置,否则,加盟商的“冷静期”解除权将一直延续到未开店的合理期间,相当于企业给自己安了一个“定时炸弹。”但是设置“冷静期”条款,可以约定好送达方式以及单方解除后的处理事宜,将公司这方的损失降至最低。
        2、作为加盟商,在签订加盟合同后,如果后悔了,要先看合同中是否有冷静期条款的约定,如有,则应当及时按照合同中冷静期行使的方式及时行使,如无,则在合同签订后合理期间内提出,切莫犹豫不决,最终导致丧失“冷静期”解除权,切记“法律保护权利,但不保护躺在权利睡觉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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