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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醉酒后写的借条有效吗?

发布日期:2019-11-27    作者:张静律师

苏某与牛某本为男女朋友关系,苏某平时喜欢喝酒。在共同生活期间,苏某陆续向牛某借了12万元,2013年3月两人分手。同年3月12日,苏某酒醉后给牛某写了一张借条,载明“借到牛某现金拾贰万元,还款日期2013年8月15日。”该借条主要内容由牛某书写,苏某在借条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和落款日期。之后,因苏某未按期归还借z款,牛某将苏某告上法庭。
  对此,苏某辩称,他不清楚此事,自己是在醉酒状态下出具的借条,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请求驳回牛某诉求。

案件判例: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z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苏某向牛某借z款12万元的事实有苏某签名确认的借条为证,虽然借条的主要内容由牛某书写,但苏某在借条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并书写了还款日期和落款日期,应视为对该借条内容的认可,借z款事实成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喝酒与否均应对其行为的法律后果有所认知,本案中涉及的款项分为多笔借出,没有证据可以直接或间接证明借条中的款项未实际发生,苏某应当承担还款义务。据此,法院判令苏某偿还牛某借z款连本带息12.6万元。

法官说法:
  如果是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那么就应当对醉酒状态下实施的民事行为和后果具有预见性,因此,醉酒后也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而不能以醉酒为由逃避责任。
  不过,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当时对方当事人乘人之危,或相关的合同显失公平、当事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则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该民事行为。
  此外,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论饮酒与否,下列民事行为均属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在这里,民事行为之所以无效,就是因为这些民事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无论是酒前还是酒后,国家法律都不承认其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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