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其他论文 >> 查看资料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法律后果

发布日期:2019-12-23    作者:李丹律师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2.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但是债权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须的除外;
  3.对已经发生的有关诉讼程序,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分别予以处理:第一,以债务人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尚在一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案件已进行到二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第二,以债务人为被告的其他债务纠纷案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第一,已经审结但未执行完毕的,应当中止执行,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第二,尚未审结且无其他被告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在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终结诉讼;第三,尚未审结并有其他被告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待破产程序终结后,恢复审理;第四,作为被告的债务人系从债务人的,应当继续审理。
本篇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利厚律师
北京朝阳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谭海波律师
广东东莞
张亮律师
山东淄博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刘哲律师
辽宁锦州
龙宇涛律师
四川成都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8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