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法律后果
发布日期:2019-12-23 作者:李丹律师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2.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但是债权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须的除外;
3.对已经发生的有关诉讼程序,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分别予以处理:第一,以债务人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尚在一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案件已进行到二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第二,以债务人为被告的其他债务纠纷案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第一,已经审结但未执行完毕的,应当中止执行,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第二,尚未审结且无其他被告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在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终结诉讼;第三,尚未审结并有其他被告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待破产程序终结后,恢复审理;第四,作为被告的债务人系从债务人的,应当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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