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房屋如何确权
宅基地房屋如何确权
王女士在本市郊区的一处祖宅,被列入拆迁范围。该处祖宅在1951年曾取得过《土地房产所有权证》,王女士被登记为权利人之一。后该处祖宅在1991年办理了宅基地使用权证,使用者登记为王女士的父亲。因王女士家人早年已在市区生活,故该处祖宅未经过翻建、改扩建。拆迁时,王女士要求与拆迁方协商补偿安置方案,但拆迁方却以王女士不是宅基地使用权证上的核定人员为由,拒绝与王女士磋商,并在王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与王女士的弟弟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女士将拆迁方告上了法庭。庭审中,王女士提供了1951年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以证明自己是房屋的权利人之一。拆迁方的律师抗辩,《土地房产所有证》是不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核定人员中没有王女士,故王女士不是房屋的权利人。
那么,1951年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是否合法?王女士是否祖宅的所有权人之一?
1951年的《土地房产所有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发》颁发的,当时法律规定,集体土地可归村民个人所有。但1956年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中明确规定,集体块土地归生产队所有。至此,《土地房产所有证》不再具有证明土地归属的法律效力。但是,仍具有证明房屋归属的法律效力。
根据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宅?基地房屋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宅基地房屋经土改登记,未经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及未新建、翻建、改扩建的,以土改时登记的权利人为房屋的权利人;宅基地房屋经土改登记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未进行新建、翻建、改扩建的,以土改登记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核定人员为房屋的权利人;宅基地房屋虽经土改登记,但在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前后新建、翻建、改扩建的,以农村建房用地审批文件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核定人员为房屋的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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