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卡不能当交强险凭证 必须携带保险合同
www.110.com 2010-07-15 10:50
2006年7月1日之前投保的车辆第三者险保险卡不能作为交强险凭证,车辆上路行驶,司机必须携带。
从交管部门获悉,2006年7月1日之前投保的车辆第三者险保险卡不能作为交强险凭证,车辆上路行驶,司机必须携带保险合同。
从10月1日起,北京市交管局将开始上路检查车辆投保交强险情况。这两天很多司机来电询问:2006年7月1日之前投保第三者险的车辆需携带什么保险凭证?保险卡是否可以作为保险凭证?专业运输单位集体投保的车辆需要什么凭证?
为此,记者上午采访了北京市交管局的相关人士。根据相关规定,驾驶人驾驶2006年7月1日以后投保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必须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粘贴交强险标志;摩托车要随车携带交强险标志。2006年7月1日以前投保商业第三者险且在有效期内的机动车,应当随车携带商业第三者保险凭证。
市交管局有关人士说,中国保监会专业网站明确指出,保险卡不能作为有效凭证,因此如果持保险卡上路,机动车将被查扣,并处罚款。
标志(凭证)丢失的,应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而作为专业运营单位,如出租汽车公司,由于是单位集体投保,司机不可能每人都有第三者保单原件,那么,这就要求专业运输单位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对相关问题尽快给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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