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后已经开店的能以什么理由解除合同?
发布日期:2020-02-26 作者:张静律师
判决书节选: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
(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且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比某某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在涉案合同签订前以书面形式依法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也未举证证明其依约履行了对车某某公司员工进行培训、提供广告宣传资料、提供品牌视觉应用系统和店铺形象系统等合同义务,该举证不能的责任应由比某某公司承担。比某某公司于2017年1月23日注册成立,至其签订涉案合同之时,成立时间尚不足半年,比某某公司亦未取得相关“比某某”标识的商标注册证,上述信息比某某公司均未在涉案合同订立前真实、准确、完整的进行披露,必然形成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状况,直接影响涉案特许经营合同目的实现。基于此,车某某公司依法有权解除涉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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