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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刑事辩护,减少刑期明显

发布日期:2020-05-20    作者:张国权律师

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争取从轻或免除处罚系辩护人的法定职责,如何让法院采纳辩护人的观点,各辩护人有不同的方法。
       本律师作为张某的辩护人,为张某减轻刑期6个月,家属非常满意。主要事由:张某与朋友陈某(后被认定为涉黑案件首犯)曾在滨江某小区会所将人打伤,张某用刀具将被害人刺伤。当时因未认定持刀伤人,故以行政处罚,张某被劳动教养一年,出狱后,因其朋友陈某因另案被刑事处罚,该案又被重新审理。张某对持刀情节如实供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逮捕后被提起公诉。
        检察院原量刑建议为3年,本律师介入后从多方面阐述应当从轻处罚的理由,检察院后修改量刑建议为2年零6个月,又将以前劳动教养的期限计入刑期。虽然最高院关于劳动教养的时间是否计入刑期的批复在判决前被废止了,但法院依然采纳本律师的观点,将劳动教养期限读入刑期。这样,张某实际服刑期限只有一年略多,家属及张某本人对结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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