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疗存在过错 郧西县中医院赔款九万八
发布日期:2020-06-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医院明明存在医疗行为过错,却不愿赔偿患者损失。患者起诉后,郧西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成功,郧西县中医院一次性支付陈某各项损失及后续治疗费用等共计9.8万元。
今年40岁的陈某,家住郧西县土门镇茅坪村。2004年6月14日,其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造成左股骨头坏死,并导致七级伤残,花去各种相关费用共计315282.77元。
陈某认为,其左股骨头坏死是郧西县中医院治疗不当造成的。为此,他申请进行医疗鉴定,鉴定意见为:郧西县中医院对陈某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左股骨头坏死与医疗过错行为之间存在次要因果关系,医院方应承担次要责任,建议责任比例为30%。陈某索赔无果后,起诉到郧西县人民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调解,陈某和医院达成赔偿协议:郧西县中医院于2011年9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陈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被抚(扶)养人生活费、伤残辅助器具费、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及后续治疗费用等共计9.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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