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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济纠纷

发布日期:2020-07-09    作者:宋长贵律师

2015年6月16日,景之公司(出租人)与高某(承租人)签订了一份租期为五年的《房屋使用合同》,合同载明:房屋性质属于无证绿化管理用房,承租人对此已知悉,自愿接受并使用该房屋,今后不得以出租人提供的房屋没有取得房地产权证为由提出解约要求,或提出任何赔偿要求。交房后,高某花费近28万元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并对外经营。 好景不长,2016年10月,高某得到消息,因为租赁房屋为违法建筑,政府将予以拆除。想到房屋距离自己装修完成也不过一年时间,装修费就已经花了近28万元,而且一旦启动拆除,自己损失还将更大,高某很是担心。于是,高某立马与景之公司联系,以求证此事并希望能够协商有关赔偿的事宜,但始终未得到景之公司的准确回应。因为面临随时被拆除的风险,景之公司又一直没给准确说法,高某自2016年10月开始不再继续支付租金,而景之公司也因此将租赁房屋断水断电,以致高某无法正常经营,租赁双方由此产生争执,并互相致函以追讨权益,展开了一场相持不下的拉锯战。 一审:明知违法建筑还装修 损失租户自行承担 2017年5月11日,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其与景之公司签订的《房屋使用合同》无效,出租人景之公司承担自己的装修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景之公司将未经合法批准的房屋出租给高某,因该房屋属于无证违法建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确认景之公司与高某签订的《房屋使用合同》无效。对于高某主张的装修损失,一审法院认为,高某明知涉案房屋系无证房屋,仍进行装修,属于扩大风险的冒险行为,由此产生的损失应自行承担,故对其装修损失的诉请不予支持。但考虑到高某投入的装修现值,对景之公司还有利用价值,基于公平原则,一审法院酌定由景之公司补偿高某6万元。高某对该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租赁双方均明知违法建筑 改判装修损失按过错分担 二审中,高某认为,景之公司明知系无证违法建筑,仍对外出租,这是导致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因此主要过错方是景之公司,装修损失应由景之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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