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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七违法广告被通报多为医疗广告吹嘘疗效

发布日期:2020-07-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月20日,江门市广告监管联席会议发布江广监联告字【2010】第1号文,对2009年监管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进行了公告,鸿茅药酒广告、健康之路(名医访谈)栏目广告等7个广告被公示。江门市广告监管联席会议表示,对屡教不改的违法广告,将依法撤销相关广告主的保健食品广告审查

1月20日,江门市广告监管联席会议发布江广监联告字【2010】第1号文,对2009年监管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进行了公告,鸿茅药酒广告、健康之路(名医访谈)栏目广告等7个广告被公示。江门市广告监管联席会议表示,对屡教不改的违法广告,将依法撤销相关广告主的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和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对于违法性质恶劣的,将暂停相关保健食品在我市的销售,吊销相关医疗机构的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严肃追究相关媒体责任人的责任。

记者从公告中获悉,这7个违法广告包括保健食品广告、药品广告、医疗广告三种类型。分别为发布于2009年4月23日、6月9日、7月8日、10月28日江门某媒体的“打响男人持久战(力加力胶囊)”保健食品广告,此广告没有标示有效的广告批文字号,且广告内容夸大、吹嘘,隐含非法宣传内容,曾被江门市工商部门两次处罚。

发布于2009年4月24日、6月9日、8月26日江门某媒体的“攻克肠胃顽疾(双奇胶囊)”保健食品广告涉嫌违反《广告法》第十九条“食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七条“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的规定。去年,曾被江门市工商部门处罚。

发布于2009年4月14日江门某媒体的鸿茅药酒广告和发布于2009年10月13日江门某媒体的“消癌平片”药品广告,引用患者形象作证明,涉嫌违反《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一项不得“含义不科学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第四项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有关规定,均被口头责令整改。

由江门市西区门诊部(自称江门西区分院)在某电台综合频道去年6月播出鼻咽炎专题节目广告,其间,利用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变相发布违法的医疗广告。节目出现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并利用患者名义和形象作证明。节目中宣传“千古名方、偏方、奇方;快速、高效、根治、克星;一经服用,当天见效,三至五天症状改善或消失,愈后不复发等神奇效果”等绝对化、夸大、吹嘘内容,涉嫌违反《广告法》第十三条“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和第七条不得含有“宣传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有关规定,曾被江门市工商部门两次责令整改。

由江门市西区卫生院门诊部(自称江门肝病治疗中心)在某电台综合频道去年10~11月期间播出的肝病专题节目广告,节目中宣传“科学新成果,一步到位,直达肝区病灶;对大小三阳患者,一般三到五个星期,即可达完全康复”,“并告诫患者要相信科学”等绝对化、夸大、吹嘘内容,涉嫌违反《广告法》第十四条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等有关规定,被江门市工商部门责令整改。

此外,某电视综合频道于2009年7月8日、13日、24日以及8月3日播出的健康之路(名医访谈)栏目广告,利用患者名义作证明,且声称“从根本上解决高血糖的问题”、“你的病是可以治好”、“科学治愈糖尿病”等,涉嫌违反《广告法》第三十四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三、六项及第十六条规定,曾被江门市工商部门处罚。

江门市广告监管联席会议公告表示,上述广告违法问题典型,容易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严重损害群众利益、扰乱广告市场秩序、损害江门市广告业的声誉,有的已被责令整改,有的已被处理甚至多次处理。这是再次责令相关违法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立即停止尚在发布的上述违法广告。

“对被本次通报后,仍屡教不改的,全市各级广告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将依法严肃处理,依法撤销相关广告主的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和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对于违法性质恶劣的,将暂停相关保健食品在我市的销售,吊销相关医疗机构的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严肃追究相关媒体责任人的责任。”公告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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