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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黑白合同无效后工程款结算依据的认定

发布日期:2020-09-05    作者:丁嫣律师
本案例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存在“黑白”合同情形下,如何进行工程结算的问题。建筑工程领域的黑白合同,又称阴阳合同,是指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就同一工程项目签订两份或两分以上的合同,一份用于相关建设部门的备案,一份用于不对外公开的私下约定。由于多份合同的存在,因此在建设工程结算时,因双方的不诚信导致涉案工程依据哪份合同进行结算产生争议,这也是目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诉讼案件中审理最多的问题。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是指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但是若类似上述案例中出现的黑白合同均无效的情形,工程结算是否又适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呢。
从司法实践案例来看,对如何依据黑白合同确认工程造价的问题各法院理解和适用法律不一。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一终字第74号案件认为建设工程合同存在两个版本的,严格适用第二十一条规定即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青民一终字第602号案件认为未进行招投标活动或者未进行实质意义上的招投标活动而编造的当事人明确表示仅用于备案以办理建设工程手续的中标合同,不能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一终字第62号案件认为建设工程所涉施工合同均无效时,应综合考虑参照双方达成合意并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笔者原则上同意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一终字第62号案件的观点,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还是要结合情况具体分析:
一、黑白合同均无效,但是当事人已就部分内容进行结算的,应以该结算为依据认定部分工程价款。就本案来说,原告桔洲公司与被告正泰公司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和已备案的《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招投标法禁止性规定,即合同双方在招标前进行就合同内容进行实质性谈判,且存在明招暗定的串标行为故而无效。虽然合同无效,但是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效力”,原、被告就涉案工程中8#进行结算并签订结算初审定案表,该结算条款应独立于涉案黑白合同而合法有效,结算效力对原、被告均有约束力,因此本案工程结算就其中8#部分应以双方实际结算金额作为认定依据,而无需考虑黑白合同约定。
二、黑白合同均无效,以双方真实意思和实际履行合同作为结算依据。这也就是最高院(2011)民一终字第62号案件的观点。持反对意见的认为,若以双方真实意思和实际履行合同作为结算依据,那么司法实践有可能会出现建设工程黑白合同适用中适用黑合同的情形,而适用黑合同进行工程结算不仅与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相违背,而且黑合同即使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合同形式不合法,不能产生变更白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据黑合同进行工程结算会使建设工程招投标成为虚设,不利于制止建筑市场不法行为和建立公平竞争秩序,与招投标法立法目的相违背。笔者认为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的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已经使得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基本脱离了合同效力的条件约束,因此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的适用隐藏前提条件就是建筑主管部门备案的白合同应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在黑合同无效,白合同有效的情形下适用百合同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符合合同法基本原理且无可争议;反之若黑白合同均无效,如本案原、被告招投标前协商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和明招暗定且已备案的《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法招投标法禁止性规定均无效,在此情形下若依照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仍然适用备案合同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并不能达到维护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和制止不法行为的目的。黑白合同均无效,实际上两份合同效力地位是一样的,这时回归合同法意思自治和诚信原则,遵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实际履行合同来确认工程结算更有利于当事人内心接受和规范合同双方的行为,制止建筑领域事后反悔的不诚信行为。因此在黑白合同均无效的情形下,若发包人和承包人分别请求参照适用黑白合同的,应综合缔约时建筑市场行情、利于当时恩接受、诉讼经济等因素,参照发包人和承包人真实意思的合议并实际履行的合同来确认工程结算依据,即使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和实际履行的是黑合同,一样可依照该黑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造价结算,对此不受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限制。
三、黑白合同无效,双方实际履行合同又无法确认的,必须招投标或已经招投标的工程项目结算依据备案合同。以本案为例,虽然原、被告《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了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后招投标签订的《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仅用于备案,但是在涉案项目施工过程中双方实际履行的是哪份合同原、被告各持一词,且双方提供的证据亦不能证实施工总承包合同实际履行了,因此法院在无法确认实际履行合同的情形下,参考鉴定机构根据备案的《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鉴定所得工程造价略高于被告正泰公司已付工程款,而被告正泰公司与第三人周宏进根据《施工总承包合同》计算的涉案工程造价低于被告正泰公司已付工程款,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情形,并考虑到涉案工程属于必须招投标项目,虽然招投标程序违法但是为了规范招投标市场,防止建设工程招投标程序成为虚设,依据司法鉴定和中标的《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涉案工程造价结算更符合客观事实,更为公平合理。招投标法等法律规范规定符合条件的建筑工程必须进行招投标,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公平竞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建筑工程黑白合同均无效,合同双方对各自真实意思表示和实际履行的合同又有争执,且法院根据现有证据也不能确认建筑工程项目实际履行的是黑、白哪份合同,这也就意味着即使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履行黑合同,但是在实际施工中亦有可能是依照白合同在履行,那么选择经过招投标程序中标备案的合同即白合同为工程项目结算依据,也并未违反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和诚信原则;其次,本案选择白合同作为工程结算依据,也是为了保证招投标法等法律规范目的的实现,避免建筑工程的招投标特别是必须招投标项目弄虚作假。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对双方通过招投标程序中标备案的建设工程合同签订目的和未来的法律后果是明知的,在无法确认合同双方实际履行合同情形下,法院仍依据黑合同确认工程结算,那么实际就是纵容甚至鼓励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违法进行招投标,这不利于建筑市场的长远发展和秩序建立。 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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