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相关法律关于未经通知抵押权人而导致物权转让行为无效的规定,其效力不应及于物权变动

发布日期:2020-10-15    作者:丁嫣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该规定确立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相区分的原则。物权转让行为不能成就,并不必然导致物权转让的原因即债权合同无效。当事人双方签订的物权转让合同作为物权转让的原因行为,是一种债权形成行为,并非该物权转让的物权变动行为。相关法律关于未经通知抵押权人而导致物权转让行为无效的规定,其效力不应及于物权变动行为的原因行为。因为当事人可以在合同约定中完善物权转让的条件,使其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2.3.4参考:重庆索特盐化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新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2008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一终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4期)(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李开宏律师
广东深圳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3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