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婚姻家庭案例 >> 查看资料

丈夫外面欠了很多债,离婚时算夫妻共同债务吗

发布日期:2020-11-16    作者:庄荣华律师

  只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夫妻共同债务的,那么即使夫妻双方离了婚,夫妻任何一方都仍需要对共同债务进行清偿,但是如果能够证明是属于夫妻个人债务的则就可以不承担责任。怎样能撇清婚内的债务。
  一、怎样能撇清婚内的债务
  1、债权人与借债的夫妻一方已经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另一方若能证明他们之间有这个约定,可拒绝偿还。
  2、第三人已经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仍然同意借款给夫妻一方,那么这个对外所负的债务,另一方不需要共同偿还。
  3、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以个人名义借债的一方如果不能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4、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如果借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如果不能证明,这个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5、另一方能证明一方借债是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也不需要共同偿还债务。
  二、婚内债务公证如何做
  依据我国公证法的规定,对婚内债务进行公证的,可以到当地的公证处进行公证,并且提供相应的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有明确的界限,其范围和偿还方式都有明确区别。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的规定,有如下情形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按个人债务处理,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四)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为维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而产生,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的,应以夫妻个人财产偿还。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用一方用个人财产偿还。确定为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向另一方要求偿还。


成功争得子女抚养权【5岁男孩】
【鼓楼区离婚抚养权案】


案情介绍:
委托人因丈夫外债高筑,起诉离婚、确认抚养权,诉讼之时孩子5岁、男孩。

审理结果:
1、男方双方离婚;
2、抚养权归女方,男方每月支付1000元;

律师点评:
双方离婚纠纷诉讼至法院后,无财产分割纠纷,抚养权是唯一的争议焦点,双方都希望抚养孩子。
调解过程中,律师提出很多女方优势抚养孩子的具体事实情况,而且孩子一直随女方生活,衣食住行皆为女方在照顾,孩子对于母亲的依赖程序高,加之在诉讼离婚过程中,孩子过小,抚养权判令给女方,一方面照顾妇女儿童利益,另一方面也利于保持抚养环境一致,将离婚对孩子的伤害降至最低。在诉讼尾声阶段,庄律师又提出男方可随时探视,一举调解成功。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 京 市 鼓 楼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1)鼓民初字第号
原告:齐某,女,1978年生,汉族,住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
被告:金某,男,1971年生,汉族,住本市鼓楼区。
本院2011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齐某诉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鹿海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齐某与被告金某离婚。
二、双方所生儿子归原告齐某抚养,被告金某自离婚之日起每月底付给儿子生活费人民币1000元,金某可以随时探视儿子。
本案受理费预收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齐某承担(已付)。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鹿海彬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见习书记员 蒋庆嫚



友情提醒:诉讼过程中能够签订调解协议,一定要求调解书或承办法官理解制作调解书,双方签字领受后,使得法律文书已经全部生效,负有执行效力方可。
调解是一门学问,调解中有很多的技巧,凝聚了律师多年沉淀的法律技能,对方从不配合到配合,从小额利益的放弃到大额利益的放弃,中间需要律师从证据、法律关系、诉讼技巧等众多因素晓以大义,方可成功。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高飞律师
陕西西安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6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