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所措:拿着欠条却追不到欠款
发布日期:2020-12-12 作者:黄家培律师
原、被告是合作伙伴关系,共同投资合伙经营纸管制品厂。2008年10月,原、被告经协商将纸管制品厂内所有生产设备等卖给被告,由被告独自经营纸管制品厂并支付上述生产设备等折价款40000元给原告。2008年10月11日,被告立下《欠条》给原告收执,但被告从立下欠条至今分文未付款给原告。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委托我所律师提起诉讼,成功向被告追讨欠款40000元及利息。
本案焦点
关于原、被告之间是否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的问题。原告与被告合伙经营纸管制品厂,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也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被告在《欠条》中承认双方的合伙关系,且同意终止双方的合伙关系并进行了退伙处理,故本院认为双方是退伙关系,而非买卖合同关系。合伙经营期间,原告因故提出退伙,被告以签写《欠条》的方式同意原告退伙并确认尚欠原告退伙款40000元,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依法应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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