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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无效规则适用中的六大关键问题(一)

发布日期:2020-12-21    作者:杨谦律师

合同效力制度作为对当事人之间合意的法律评价,是合同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如果当事人在意思自治基础上订立的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不能生效,不仅无法实现双方的交易目的,还要因合同效力存在瑕疵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作为市场经济交易法的合同制度,能否真正发挥保障交易安全促进交易效率的功效,合同效力制度在其中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

   合同效力制度中的无效合同,作为对合同效力的否定性评价,尽管其与被撤销的合同、确定不生效的合同在法律后果上具有一致性,但与其他合同效力状态相比,除了法定情形下的无效合同转换之外,无效合同仿佛一匹脱缰的野马,已经脱离当事人意志的控制,在大多数情形下,当事人对于合同效力已经失去了主动修正的机会,交易的结果往往是“曲终人散”。故此,如何认定合同是否无效,对合同当事人交易目的的实现具有重大影响。
我国《民法典》合同编借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等国际惯例,将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予以区分。民法学理通说将合同的效力状态区分为四种基本类型:一是未生效的合同,其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附生效条件或期限的合同,在所附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所附生效期限未届至时的合同效力状态;另一种是需要批准生效而未履行报批手续的合同。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是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在法定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追认之前,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三是可撤销的合同,主要是指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比如欺诈、胁迫以及重大误解等情形。四是无效合同,主要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范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

   在合同的四种效力状态中,无效合同作为不发生效力的极端状态,此时合同无法达成当事人合意求取的结果,而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赋予法律效果。故此,在司法实践中,合同无效通常是正常交易的“终结者”,也是当事人希望极力避免的一种结局。文章摘自网络 若有侵权 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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