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调解暂行规则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了帮助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公平、合理、公正、及时地解决民、商事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参照《西安仲裁委员会暂行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受理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当事人有通过调解解决纠纷意愿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受理西安仲裁委员会认为需要先行调解的案件。
第三条 调解中心不受理下列纠纷:
(一)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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