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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2000年8月11日第二届仲裁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民商事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武汉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事实,依照法律,独立、公正、及时地仲裁民商事纠纷。
    
第三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外国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依据本规则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因下列纠纷和争议提出的仲裁申请:
    
(一)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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