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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侵权责任规则溯及既往效力规定之解读(二)

发布日期:2021-01-20    作者:张梅律师
二、民法典自甘风险免责规定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到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原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自甘风险为免责事由,但是在社会生活中经常出现自甘风险的争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关于自甘风险免责的规定属于新增规定,因而确认这一规定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自甘风险也叫危险自愿承担,是英美侵权法的传统免责事由,是指受害人自愿参加有一定风险的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由于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自甘风险免责规则,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对诉讼到法院的涉及自甘风险争议的案件,法院在适用法律上做法不统一,形成同案不同判的结果。例如,同样是参加体育活动造成损害,有的判决承担赔偿责任,有的判决不承担赔偿责任,有的判决原、被告公平分担损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了自甘风险规则,确定了自甘风险免责的要件和后果,统一了法律适用的尺度,能够保障行为人的行为自由,因而具有重要价值。
  由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对自甘风险没有规定,而民法典对此作出了新增规定,对民法典施行前的自甘风险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没有明显减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增加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也没有背离当事人的合理预期,反而能够实现同案同判,统一法律适用尺度,因而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只要自甘风险的损害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造成受害人损害的事实符合自甘风险的构成要件,因自甘风险造成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在民法典施行之后提起诉讼的,就可以直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统一裁判尺度。
  三、民法典自助行为免责的规定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受害人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措施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原侵权责任法也没有规定自助行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关于自助行为的规定是新增规定,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获得国家机关及时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者自由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押、拘束或者其他相应措施,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例如,去饭店吃饭未带钱,店主不让其离开,等待他人送钱来结账的拘束自由行为,也是自助行为,并不是侵害人身自由权的侵权行为。确认自助行为具有免责的效果,对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自助行为免责的规定是新增规定,对于民法典施行前发生的自助行为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应具备条件,一是自助行为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二是受害人实施的行为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构成要件,三是民法典施行后对于自助行为产生争议向法院起诉。符合这三个要件要求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就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直接适用这一规定裁判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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