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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592:八菱科技股民索赔条件的法律分析和八菱科技索赔法律攻略秘笈

发布日期:2021-03-09    作者:上海君澜律所俞强律师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4 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广西证监局”)下发的《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桂证调查字 2020036 号)。因公司涉嫌信 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广西证监局决定 对公司立案调查。公司已于 2020 年 8 月 6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 于收到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4),并分别于 2020 年 9 月 5 日、10 月 12 日、11 月 5 日、12 月 7 日和 2021 年 1 月 6 日、2 月 5 日在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0-099、2020-104、2020-112、2020-115、2021-001、2021-017)。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广西证监局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 意见或决定,若收到相关文件,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证券法》及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之规定,投资者可以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其遭受损失为由,提起索赔。可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根据ST八菱公开披露的信息,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俞强律师提示股民参与集体索赔应符合以下条件: 
   索赔条件暂定:ST八菱上市之日至2020年8月4日之间买入ST八菱股票,并在2020年6月1日之后卖出或者持有ST八菱造成亏损的投资者,可以参与索赔。符合条件可通过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网站联系俞强律师或者微信搜索小程序“俞强律师”进行在线登记索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了索赔的损失范围,即“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 
   (一)投资差额损失; 
   (二)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根据该规定,股民可索赔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和资金利息损失。
符合上述索赔条件的投资者所需准备的初步材料包括: 
   1. 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证券账户确认单(需具备营业部盖章); 
   2. 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投资者买卖ST八菱股票的对账单原件(需具备营业部盖章); 
   3. 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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