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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社团官民二重性的制度分析

发布日期:2004-10-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1. 引言

  本文试图以海淀区个体劳动者协会为个案,用“交易成本”这一概念分析当代中国民间社团组织的“官民二重性”的缘起及其实作逻辑。

  一般公认的是,在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改革过程中,中国政府正经历着一个从市场中逐渐撤出的过程,其结果便是产生了一系列新的社会空间。而各种社会团体作为新的组织实体正在进入这一空间。在这一转型过程中,新生的民间社会团体不可避免地需要现有体制的权威认可,因而与原有的组织机构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从而具有特定的官方性;同时它们又是新兴群体的利益代表,是民间自发的群众性组织,因此又必然具有民间性。这种官民二重性实际上是国家、社团以及个人三者博弈的结果,其中的“官方”性降低了个人之间组成社会团体的成本,与此同时“民间性”又使政府在社会管理中节约了大量的行政管理成本;同时,社会团体一旦形成以后,就具有了相对独立性,这种官民二重性给社会团体自身的存在以及有效运转提供了便利。

  立基于交易成本概念及其相关分析,本文认为,中国社团的官民二重性源自社团成员自组织成本与官方组织成本之比,而这恰恰又是这种官民二重性赋予中国社团组织以极大的活力,并有助于在政府、社团以及社团成员三方之间达致一种可欲的正和博弈状态。

  本文旨在通过对海淀区个体劳动者协会的实证分析,对其“半官半民”性质的缘起与实作逻辑做出制度经济学的解释。因此,在框架安排上,本文将首先对已有的相关理论知识进行回溯,然后说明在研究实证个案时所经历的操作过程及其所使用的研究方法;进而运用“交易成本”概念对海淀区个体劳动者协会的官民二重性进行分析和讨论,最后还将提出一些值得进一步研究的若干问题。

  2.文献回顾与方法论说明

  2.1 文献回顾

  积二十年改革之功,中国目前已经进入了一个以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并行深入、经济发展持续高速增长而社会开始大规模变迁为特征的新时期。中国社会的组织结构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带有非政府组织特征的各种团体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规模发展起来。从学理角度观之,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NGOs)这一概念最初出现在国际关系领域,随着20世纪80年代国际舞台上行为主体日趋增多的局面而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虽然与非政府组织相近的概念还有很多,如第三部门、非营利性组织、志愿组织、公益组织、公民社会等,但是他们共同分享的基本特征是非强制性和非营利性。[2]确切地说,“‘非政府组织’是由抱持相同或相近志向的志愿者组成的、具有稳定的组织形式和固定的成员-领导结构的、超出于政府机构和私人企业之外而独立运作且发挥特定的社会功能的、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关注于特定的或普遍的公众公益事业的民间团体”,是有别于政府与企业以外的社会组织。[3]

  在中国,改革开放使国家从对社会资源的垄断中部分撤退出来,政府与市场之间留下了管理的空隙,因而各种非政府组织得以迅速发展。然而,较之于世界其他国家的非政府组织而言,中国的非政府组织在产生方式到活动空间的诸多方面独具特色,它既与原有的体制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从而带有官方性,同时又是新兴群体的利益代表并因此具有民间自主性。这种双重性主要表现在中国非政府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团体-的中介作用上。因此,社团的二重性是当代中国社团研究中不可回避的问题。而就相关的研究成果而论,当代中国社团组织的研究文献可以区分为个案描述和研究以及立基于个案研究之上的一般意义的社团研究。这些文献为我们理解社团的形成及运作机制提供了有益的知识积累。

  从个案研究成果来看,中国青少年基金会以其强大的社会动员能力和成功主持“希望工程”的巨大成就而成为当代中国非政府组织中的典范,因而围绕着青基会出现了一系列的研究成果。例如以“第三部门研究”为主题对青基会在“希望工程”中的募捐机制、资助方式、激励机制、监督机制、法律环境、文化功能、效益评估、发展模式、发展历史和国际比较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而有益的探讨。[4]同时,清华大学社会学系的沈原教授亦以青基会对外交往活动为个案,探讨了中国社会团体的发育状况。他用“同形异质”这一概念来描述中国的社会团体的发育,考察了现有社团对原有体制的“体制依赖”途径,强调当代中国社团的“官方性”,进而认为社团的国际交往将可以增加社团的自主性从而完成“官方性”向“民间性”的转化。[5]以上有关青基会的研究无疑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中国的社团及其发展环境与机制,为我们的相关研究提供了大量的经验材料与理论知识。但是,由于青基会的成功是当代中国社团的典范,青基会作为个案也因此有着很大的特殊性。青基会作为全国性社团组织,同时有团中央的支持,因而有着贯穿全国的强大的社会动员网络和与国际社会发生较强的互动的可能,而其他社团往往没有此种优势,因此,沈原教授所谓“通过对外交往向组织输入自主性因素”的条件对中国大多数社团而言是难以企及的。

  有关社团个案研究的另一重要成果是朱英教授对辛亥革命时期新式商人社团研究。透过丰富的商会档案的历史资料,朱英重现了20世纪初中国新式商人社团产生与发展的过程,肯定了商人社团在中国近代资产阶级的形成过程中的作用:商人社团通过其特有的凝聚作用,将分散、孤立的个人与群体联合结成为统一的整体,为资产阶级的形成创造了条件。[6]在其后的研究中,他又从国家与社会的角度探讨了商会的出现对中国20世纪初市民社会形成的意义。他认为,商会的软弱性使得它没有能承担市民社会在推动国家现代化中应该发挥的作用。[7]但这种研究结论所赖以为基础的国家与社会两分法,在适用于中国场景时却有着特殊的困难:商会理应活动于市场经济的“私人领域”,但却经常性地进入了理应由政府管理的“公共领域”。正是为了缓解国家与社会两分法带来的困境,黄宗智创用了“第三领域”的概念来分析新兴商会;他认为,虽然商会由商人组成,但却是在国家政策的倡导下成立的,与地方政府密切合作,在行政、半行政和非行政事务方面确立起制度化的权威。[8]

  英国学者格登。怀特 ( Gordon White)怀着同样的市民社会的问题意识对当代中国的社团现状进行了考察。通过对浙江萧山市的各种社团的实证研究,他认为中国经济改革的不充分导致国家在经济领域中仍然保持着主导地位,使得当代中国的新兴社团呈现出“半官半民性”‘这种半官半民性是市民社会仍处于萌芽状态的软弱表现,随着经济改革的加快,非国家部门的扩张将逐渐削弱国家的主导地位,一个较为强大的市民社会将会出现。[9]

  与此相关的是王颖、折晓叶和孙炳耀在同一地区(浙江萧山)所做的社团调研。通过大量个案的调查,他们再次提出了当代中国社团的官民二重性问题。在他们看来,社团的民办性来自成员自助、互益和自我管理的需要,而官办性则来自政府间接管理的需要。[10] 与格登。怀特不同的是,他们不是将半官半民性看成是社会与国家的结构性分离下的市民社会的萌芽,而是社团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复杂的互动关系下所呈现的一种状态。[11]进而他们又认为目前的半官半民的组织特性是双轨经济体制的产物;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社团的民间性特征将逐步加强,“官办”将转成“官助”,即社团和政府共同管理社会的状况。

  上述对中国社团的研究大都强调社团对政府的依赖性。正如景跃进在《社会中间层:改革与中国的社团组织》一书的书评中所提出的问题:这种半官半民性是作为中国转型期所特有的现象存在还是一种中国社会所特有的持久的现象?孙炳耀在《中国社会团体官民二重性问题》一文试图从社会学的角度对社团的官民二重性的存在的合理性做出解释。他认为,政府需求与社团需求可以通过机械和有机两种方式结合起来,这种半官半民性对社团发展和政府都有积极的作用。[12]

  孙炳耀对社团的官民二重性的合理性的解释无疑有助于我们对社团性质的理解,但是这种社会学的解释取向强调的是社会团体的功能,其前提是这种社团业已存在。而我们更为关心的是,这种具有官民二重性的社团为什么会存在?也就是说,作为这种社团构成成分的新型主体为什么会组织成一个社团组织?究竟是什么样的思考逻辑或激励动机促使他们这样做?这种官民二重性对他们而言又意味着什么?

  我们认为,在对社团二重性的这种发生学解释中,制度经济学的“交易成本”概念有着独到的适用性。如果说交易现象存在于一般的社会进程之中,那么,在中国目前这种渐进式的改革进程中,交易现象则更加明显和突出。就我们所讨论的社团问题而论,一方面,社团的出现可以看作是社团加入者与社团资格认可者之间的交易的结果;另一方面,社团的持续存在亦可以看作是上述双方已有交易条件维持不变的结果。也就是说,社团的出现和生存是上述双方是在抱持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量之下的理性选择,是相互交易的结果。我们的个案研究结果也进一步证实了“交易成本”理论的有效性。因此,本文试图用制度经济学中“交易成本”这一概念来分析社团的官民二重性。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出发,以上所有研究的起点-社团的官民二重性-成为我们此次研究最终所要解释的问题。我们的研究还发现,个协的官民二重性的存在及其实际运作是源自资源配置最优的考虑,在自组织成本低于官方组织成本之前,这种官民二重性将持续获致合法性且良性有效地运行下去。

  2.2 概念分析:交易成本(Transaction Cost)

  交易成本概念源于新制度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利用经济学的方法分析制度(Institution)的构成和运行,并力图发现制度在经济体系中运行的地位和作用。1937年,科斯(R. H. Coase)所发表的“企业的性质”一文被公认为新制度经济学的开山之作。他在文中所提出的交易成本概念,引发了一场经济学革命,拓展了经济学的视野与应用领域。

  企业的起源及决定其规模的因素是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所探讨的主题。科斯指出,假如正常的经济体制如阿瑟。索尔特爵士所描述的那样,是“自动的、有弹性的和反应灵敏的”,则价格机制的调节作用完全能够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作为一种对价格机制的替代性机制便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在传统经济学中,一体化与专业化之间存在着张力。在此,科斯提出了利用价格机制的成本、即交易成本这一概念。科斯指出,利用价格机制是有成本的,例如订约成本、预期成本等,因而,通过形成一个组织,并允许某个权威来支配资源,就能够节约某些市场运行成本:我们通常所称之为“企业”的关系从而确立。而企业规模的决定因素在于市场交易成本与企业内部组织成本之比:企业将倾向于扩张直到在企业内部组织一笔额外交易的成本等于通过在公开市场上完成同一笔交易的成本,或在另一个企业中组织同样交易的成本为止。

  科斯在其后“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又进一步推演了交易成本概念,并提出“科斯定理”:假设交易费用为零,在产权明晰的条件下,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从中又推导出“科斯第二定理”,亦即,在交易成本为正的情况下,不同的权利界定,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13]沿着同样的思考逻辑,张五常则认为,在最广泛的意义上,交易成本包括所有那些不可能存在于没有产权、没有交易、没有任何一种经济组织的鲁宾逊。克鲁索(Robinson Crusoe)经济中的成本。由此,交易成本概念可以被泛化为一系列制度成本,包括信息成本、谈判成本、拟定和实施契约的成本、界定和控制产权的成本、监督管理的成本和制度结构变化的成本等一切不直接发生在物质生产过程中的成本。[14]

  我们认为,沿着科斯的研究路径更进一步地推演,将“交易成本”概念运用于“中国社团”的官民二重性的解释,是必要而且可能的。利用这一概念工具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研究当代中国社团组织官民二重性的缘起及其实作逻辑。在本文对海淀个协的制度分析中,所使用的就是泛化处理后的“交易成本”概念。本文的“交易”概念指的是个协成员之间为着利益目的而展开的各种相互关系,而“交易成本”概念在本文的语境中,则特指个协成员在获取信息、交往、谈判、订约等各种交易活动中所支出的费用。此外,鉴于中国社团、尤其是本文所考察的个体劳动者协会在成员构成、制度环境等要素方面所具有的独特性,本文进一步地将科斯的“组织成本”概念划分为“自组织成本”和“官方组织成本”,同时还强调市场交易成本的高昂导致分散的个人生成联合结社意愿;然则在中国特殊场景之下,分散的个人、尤其是个体工商户阶层仍然无力负担高昂的自组织成本。由此,官方组织成本与自组织成本之比便成为当代中国社团“官民二重性”的渊源,并为官民二重性的进一步演化设定了边界。当然,在使用交易成本概念进行制度分析时,无法回避交易成本(尤其是泛化后的交易成本)的不可测性。就此,本文遵循了张五常的建议:剖析这些成本是怎样在不同的可见环境中变化的,从而避开测量问题。[15]

  2.3 研究的理论与实证意义

  从前文所述可以看出,当前中国社团组织研究主要以理论探讨为主,实证分析相对薄弱。从理论研究上讲,本文将交易成本概念应用于中国的社团分析,突破了原有的国家与社会的组织功能分析的界限,是将制度经济学与社会学、政治学有机结合的有益尝试。就对个体工商户这一特定阶层的研究而论,目前的研究则更加薄弱。尽管时宪民博士在《体制的突破》一书从社会结构的角度探讨了个体工商户作为一种社会力量的行为模式以及由此引发中国社会结构分化的状况;[16]但更多的研究是从社会形态学的角度对个体工商户进行考察,主要分析这一阶层未来生存与发展的前景和空间,以及他们的命运,意在揭示了他们的内心生活和日常行为,展示这一新的社会阶层正在经历的丰富多彩的生活。[17]相对而言,目前尚缺乏对个体劳动者所组成的个体协会的系统研究,尤其是未曾涉及个体工商户的社会行为和政治行为。因此,本次研究为个体工商户这一社会群体之间以及他们与政府之间的互动关系做出一个静态的描述与动态的分析,将有助于对个体工商户这一社会群体的理解。

  就实证研究而言,目前主要有王颖、折晓叶和孙炳耀等在《社会中间层:改革与中国的社团组织》和由中国基青会组织和资助的“中国第三部门研究项目”。前者试图通过对一个社区中社团的调查探讨社会结构变迁的问题,涉及到原有的和新兴的社团组织。这种对众多不同性质的社团做一个全景式归纳的学术努力因其讨论对象的多样性而使得任何概述与归纳都显得不尽全面,这也构成了该项研究报告中有关社团的理论定义与实际作用描述相互矛盾的困境:作者一方面将社团定义为民间自发组织,一方面又不得不承认在社会现实又社团又严重依赖和依附于政府。因此他们不得不用用“半官半民性”对这一矛盾进行折衷处理。[18]就此而论,本文将对这一不足之处进行补救,以海淀区个体劳动者协会的单独个案探讨其“半官半民”性存在的原因。

  对于中国基青会组织和资助的“中国第三部门研究项目”而言,中国青基会与其他社团组织相比有着很多的特殊性。由于其特定的组织性质和活动范围,青基会与国际组织的交往活动较多,同时它又属于中国社会结构变迁中“体制内”变迁的范例:它与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者协会、行业协会等原体制中根本没有的社团即“体制外”的社团有着极大的差异。而在中国目前的社会变迁现实中,后一种类型的社团组织占有更大的比重。 因此本文对个体劳动者协会所做的个案调查将丰富现有实证研究。

  2.4  研究方法

  本次研究以海淀区个体劳动者协会为个案。从组织层次上讲,海淀区个体协会处于全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组织网络的中间层次:其上有中国个体协会和北京市个体协会,其下有15个街道个体劳动者分会和大小分组。我们认为,以此为个案,既可以考察这一中间层次的组织与其上级之间的互动,又可以利用其与具体的个体劳动者联系较为密切的便利条件,考察个体协会的个人会员。

  在对海淀区个体劳动者协会所进行的为期一个月的实地调查中,我们主要运用社会学和人类学通常用的文献法、参与观察法和访谈法。我们广泛接触与个体劳动者协会有关的各种人员,主要涉及政府部门、个协常设机构和个协成员三个方面。其中,政府部门包括工商局的相关管理人员;个协工作人员包括海淀区个体协会及其下属街道分会的主要工作人员和聘用人员;个协成员方面包括个协理事、组长和个体工商户,其中个体工商户又包括在海淀区从事图书销售、服装业和电子业务的人员。通过与各方面人员的深度访谈,我们对个协的基本设置、主要功能、经费来源及存在的问题具有了实际的了解。同时,我们还参与旁听了一次个协分会的月度例会,同与会理事们进行了接触。

  我们所收集的资料主要涉及两类:第一类是文献材料,我们查阅了1982-2001年的《工商管理杂志》,收集了其中有关个体协会的文章、文件、法规和条例;还查阅了有关个体私营企业的学术著作和其他出版物。此外,我们还收集了有关调查点的文献、文件、档案、工作报告和通讯等资料,从中获取了有关社团的文字材料,包括社团名单、理事名单、社团章程、会员证等。

  第二类是访谈材料。选取调查点后,我们设计了访谈提纲作为访谈的主要提示,然后逐一走访了上述的众多访谈对象。在面对面的访谈过程中,我们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分别采用了事后回忆记录、现场笔录、录音记录整理等技术手段,从而收集到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这些访谈材料提供了大量生动的个人性描述,成为研究中重要的材料来源。尽管不同层次的访谈者对个体协会的作用和功能有着不同的认识,但经过处理,可以总成为一幅立体式的图景,有助于对个协组织的真实了解。

  由于个体协会的人员编制变动较大,同时个协没有对以往有关材料进行保存,致使有关个协的文件档案和历史纪录难以得到,这增加了材料收集的难度并影响了文献的准确度和全面性。与此同时,我们进行实地调查之时恰逢海淀街道进行大规模拆迁;拆迁工程带来的最大影响是个体工商户群体的急剧缩减,海淀街道个协分会由原来的几百户缩少到几十户,有的个协分会甚至面临着成员散失,工作无法开展,组织几近瘫痪的局面。这些事先未曾料到的问题构成了调查的困难,但是也为我们理解个协提供了一些更加特殊的生动知识。

  3. 海淀个协“官民二重性”的制度分析

  3.1 海淀区个体协会简介

  海淀区个体协会全称海淀区个体劳动者协会,成立于1978年。现有个体成员近两万人。1999年海淀区私营企业协会与个体劳动者协会合并成一个协会-海淀区个体私营协会。虽然个体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实现了合并,但具体工作仍然是分开进行的;因此虽然名义上合并了但事实上却仍然是分离的。

  海淀区个体协会理事会是个协的常设机构。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理事会下设办事机构,有9名工作人员。区协会下设23个街道分会,分会由会长、秘书和理事组成。其中有的会长由街道工商所所长担任,有的由工商所的退休人员担任,秘书则大多聘用退休人员担任。为了便于开展工作,分会以下又设有大小小组协组分会的工作职能。海淀区个协挂靠在海淀区工商管理局,海淀区民政局是协会的社团管理机构,同时,海淀区个协又是北京市个协在海淀区的分会,接受其领导。

  作为一个民间社团组织,海淀区个体协会基本上围绕着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三自”方针展开工作。所谓自我教育是指组织个体会员学习政府的政策文件,对个体劳动者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开展文明经营、优质服务活动。自我管理是指按照个协章程规定的民主管理原则,自我主持会员大会和每月的理事例会,对个协活动做出决策。自我服务指的是为个体工商户精神生活和业务经营方面提供帮助,前者如设立图书馆、阅览室,成立幼儿园、医疗所等,后者如组织信息交流会,组织国外商务考察等。通过这些活动,个体协会将政府政令与会员需求有机地结合起来,一方面使会员感到协会是他们的“娘家人”,另一方面则力图配合工商部门展开工作。

  3.2官民二重性的表现

  就历史发展而论,个协的成立经历了民间推动-政府肯定-全国范围推广的过程。在组建初期的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个体劳动者协会是以个体劳动委员会命名的纯民间的群众组织。当时的委员会从主任到委员均由个体劳动者担任,只有一名秘书是当时区政府领导指派的工商局干部。但由于个体劳动者委员会开展工作困难重重,于是各级个委向政府提议要求将个委的性质由纯民间改为半官半民,置于工商局的领导之下。1986年全国个协成立时这一条件被列入个协的章程之中,由此形成了个协的半官半民性。[19]

  3.2.1民间性及其表现

  海淀区个协的民间性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从静态的角度来看,个协的章程和宗旨表明了它是一个民间组织;从动态来看,其民间性表现在它的服务功能上。《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中明确规定,中国个体劳动者则协会是由全国城乡个体工商者及其它个体劳动者组成的群众团体。[20]其宗旨是服务于个体户,促进个体户的健康发展,维护个体户的合法权益。在采访中,无论是个协工作人员、政府官员还是个体工商户,他们都一致认为个协是一个群众性的组织,是属于个体户自己的组织。它的民间性从章程中得到确认。

  如果说个协的章程规定了它的民间性的合理性的基础的话,那么个协民间性的合法性则建立在它的实际运作之中,体现在他为个协会源所提供的服务性工作当中。对个协来说,它的成员不是自愿组成,而是一种法定成员。个体劳动者《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规定,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个体工商业营业执照的城乡个体劳动者,均为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会员:每一个个体劳动者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即成为本会会员,个体工商户歇业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自然停止(第五条)。[21]由于个协的成员不是自发而是法定的,因此个协走向民办的动力将主要来自个协的服务职能。[22]对个体成员而言,个协存在的意义主要在于个协的为他们所提供的服务当中。个协的作用从三个方面得以体现:一是为协调个体户之间的关系而提供的服务工作,二是为解决的是个体户与社会之间交往中出现的问题而提供的服务,三是处理个体户与政府互动而提供的利益传递服务功能。

  第一类活动在个协的工作中占很大比例。个体户作为新兴的社会要素,在原有的体制内没有对应的所属机关,他们分散的状态不利他们之间信息的沟通,另外,部分原来由单位的人退休后从事个体经营,他们虽然从工作上已经退休,但是在心理上仍然渴望交流,对此,个协为他们提供了集体的家园。海淀区个协会定期组织个体户参加运动会,开展文明经营、优质服务活动评比,开展普法知识竞赛,表彰好人好事、学习先进,评比文明经营户等。同时还举办个体劳动者的福利事业,开展文化体育活动,如为会员进行全面体检,建立个人健康档案等,还参组织个体成员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第二类活动是解决的是个体户与社会互动中存在的问题。由于大部分个体协会没有单位归属,而他们他们在参与社会经济活动不可避免的要与社会其他组织发生关联,这时个协作为个体户的组织承担者单位一样的功能,出面为个体户证明身份,使他们得到社会的承认。比如个体户出国时办理证件的过程中就需要个体协会的帮助。这类功能使个体户对个协的认同感增加,个协从中也建立了自身的权威。

  第三类活动是为沟通体户与政府,为个体户表达意见的职能。海淀个协在政府与个体户之间充当了中介体的作用,一方面传达政府文件精神,如配合申奥运动、批判法论功、组合学习有关文件等,另一方面当政府的行为损害了个体户时,个协可以将个体户的意见向政府反映,在相关部门的协商下为个体户解决困难。例如北京市为了整顿市容决定取消沿街的摊商小店,虽然街头摊商经营规模很小,但对于有的个体户而言,摆摊设担就是他们的唯一生活来源,取消以后他们的基本生活面临着很大的困难。这样的事情发生后,海淀区个协向海淀区政府里汇报情况,区政府召开会议商讨解决的方法。经过各方面的协调,区政府决定放宽政策,对摊点有限制地保留。这样个协在帮助个体户反映情况、解决困难中发挥了实际的作用。

  3、2、2官方性及其表现

  尽管个协的服务试图在个体户之间获得了合法性,但个协为其成员提供的服务在实际当中也离不开对政府的依赖,具体表现在海淀区个协在人事安排、经费来源、法律地位、组织方式等方面与政府的关联。

  从人事安排来看,海淀区个体劳动者协会办事机构九名工作人员中,有七名为海淀区工商局正式干部,只有两名为临时聘用人员,同时个协会长由海淀区工商局局担任。他们作为工商局的正式工作人员,工资从工商局领取,可以在工商所不同的科室之间流动,因此,在他们看来,工商局与个协是没有分开的,有人甚至把个协看成是工商所下属的一个科室。海淀以下各分会的会长也大多由工商所的所长担任。同时,从个协的理事成员来看,1996年个协理事中7名政府正式工作人员,占个协理事人数的23%,其中包括税务、工商、物价等方面的人员。[23]由此,个体协会实际上被纳入到工商管理局的管理范围之内。

  丛经费来源上看,海淀区个体协会的经费来源主要由两项:会费和工商行政管理费的提成。个协承担着分会的工作人员和聘任人员的的工资、办公费用、有的还为个体户聘请了法律顾问,同时各种宣传教育,技术培训、误工补助、奖励等等也需要财政开支。 而而海淀区个协会费仅为每人每月仅6元,这远远不能满足社团组织活动的需要,因此个协不得不寻求工商管理局的帮助。国家工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中规定市地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取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提成,除应当上缴的提成外,按70%以上的比例拨给同级个体劳动者协会。[24]对个协经费难以解决的问题,工商行政管理局下文通知“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正常活动经费由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从收取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提成中拨付”。[25] 工商管理费用的提成意味着个协对工商局的经济依赖关系的加强,同时个协也必须承担一部分是市场管理的行政功能。

  从法律地位上看,从中国个协成立伊始,就规定个体劳动者协会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指导,地方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接受同级工商管理机关的指导。[26]在个体经济逐渐加强的情况下, 1998年6月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职责为指导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的工作,再一次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个协之间的工作关系。[27]因此,个体协会在组织上对政府的依赖性是有增无减。

  从个协的组织方式来看,个协除了成立协会分会和小组将分散在社会各个角落的个体户组织起来以外,还利用党团组织形成网络状管理模式。根据共青团、中国个协印发的《关于加强青年个体劳动者中共青团组织建设的暂行办法》,海淀区个协也成立了个体团组织。[28]同时,海淀区个协还发展党建工作,一方面将个协党员有机地组织在一起,另一方面以党员的模范作用激励非党员个协会员。1997年海淀区个体协会成立党支部,分配一名副秘书长担任党支部书记,同时在个协分会中成立党支部。2000年海淀区还启用了个协党总支活动中心,为个协的党员活动提供了固定的场所。海淀区个协党支部在海淀工商局党委的领导下工作,同时新启动的个协党总支活动中心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都得到海淀区工商局的支持和援助。这样,通过党组织的建立,个协在组织上与工商局保持着更为密切的联系。

  个协的官民二重性就是这样在个体会员和政府之间起着桥梁的作用。以上只是对官民二重性的一种静态的描述,下文将从交易成本的角度从动态的角度对个协的“半官半民性”做出分析,对个协如何在官民二重性中保持平衡做出解释。

  3.3 官民二重性的制度分析

  3.3.1 官民二重性的缘起

  “个体劳动者”是指以自有生产资料、自己或家庭成员劳动为基础,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者。[29] 改革二十余年间,个体私营经济的地位日渐提高,从对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今,个体私营经济已经成为国民经济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随着个体工商户地位的提高,个体私营经济迅猛发展:城镇个体工商户从1978年底的14万户发展到1994年底的2187万户。[30] 截止到2000年底,仅海淀区就有个体工商户36850户,私营企业21000余户,从业人员6万余人[31],所涉行业分布广泛:个体户已经成长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独立阶层,并在日常事务中与政府发生密切联系。在个体户与政府的关系处理模式中,存在着两种行为选择,不组织(处于松散状态)和组织,而后者又分两种,即自组织(创办完全民间性群众组织,承担利益聚合利益表达等功能)和接受官方组织。在“不组织”的行为选择中,个体工商户面临市场交易成本;而在“组织”这一行为选择中,个体工商户面临自组织成本以及作为“自组织成本”替代性概念的“官方组织成本”。下文将在比较个体工商户在不同的行为选择中所面临的三种成本的基础上揭示个协官民二重性的缘起。

  市场交易成本与个体工商户。

  个体户在处理与政府关系过程中要承担高昂的市场交易成本。首先,在与政府交往过程中,个体户处于弱势群体的地位。相对于孤立无援的个体户而言,政府拥有无上的权威性与强制力。当遭遇拆迁、乱收费等现象时,个体户若非忍气吞声,就只能前往政府机关反映情况,而此时必然要支付时间、交通费、讨价还价甚至礼品等等交易费用。

  在我们的访谈中,A先生描述了当年申请执照的经过:

  A先生(原海淀某公社成员,86年加入个体工商户行列,历任分会组长、理事、区会副会长等职务。)

  85年在报纸上看到某些个体户开办旅馆的事例,我也想尝试一下,从85年5月开始在公社申请了停薪留职,着手办理营业执照。由于没有经验,因此托人去办。来来回回出入派出所、工商所、卫生防疫站等地。后来在填表时出了岔子,从业人员少填了一个经理,结果派出所不给签字,整耗了我一年,我跟他泡上了,不行就天天去。后来就房子产权、甚至我儿子是否同意问题再三纠缠,全公社的人出面为我作证,这样到86年7月终于办好执照可以开张了。这当中整整一年时间,我们全家没有收入,而且还丝毫不敢懈怠,忙着规整卫生,以应付突然的卫生检查、或者治安科的抽查什么的。[32]

  而B先生谈到处理与工商局、税务城管等政府部门的关系时认为:

  B先生(服装业,从业5年,非个协成员)

  我是外地人,办照特别麻烦,凡事得拿钱顶着,要是有个组织会好得多。我们外地人不敢得罪工商部门或城管部门,有苦难言,你一旦得罪他们,凡事都会找你麻烦,专门针对你。多数时候图个安稳,小事就算了。[33]

  其次,个体工商户具有分散化和流动性大的特点。个体户多从事与居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行业,如服装、鲜花礼品、修车等,从而散布在海淀各居民区内;而随着海淀区建设“中国硅谷”规划的提出并付诸实施,海淀区个体户面临着强大的拆迁压力,这使得个体户的经营地点变动不拘。海淀某分会秘书G先生说,去年还有300余户个体户来工商所验证,今年还不足100户。连分会理事都已经失去联系。[34]在缺乏有效组织的情况下,个体户之间相互沟通传递信息或获悉有关政府精神的信息成本高昂。

  最后,不组织状态为个体工商户的其他活动设置了障碍。例如个体工商户办理出国手续、申请银行贷款等事务,按规定需主管单位盖章作保,而工商管理部门不承担这项义务。只能由本人商请在银行有账户的个体户或在银行有存款的私人盖章作保。[35] 在不组织的行为选择中,个体户所要支付的市场交易成本高昂,理性的经济人必然会放弃不组织这一选择,根据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如果组织成本小于市场交易成本,此时组织便会形成。

  自组织成本与个体工商户。

  自组织成本是指由个体户相互联合组成自律组织过程中所需支付的成本。主要包括自组织过程中的信息成本、契约(即讨价还价)成本等。囿于个体工商户的基本特性及其所面临的制度约束,个体工商户所面临的自组织成本仍然过高,远超其承受能力。首先,个体工商户是以自己或家庭成员劳动为基础从事经营的劳动者,且多为小本经营,对个体户而言,付出时间精力参加社会活动就意味着相应减少其赖以生存的收入。在高边际成本的情况下,理性的个体户会吝于付出时间精力参加社会活动、相互联络、交换信息,更惶论彼此讨价还价订立章程了。海淀某分会理事R先生在理事会例会上谈到找小组长很困难时说,“个体户就是靠时间赚钱的,许多人嫌做个协工作浪费时间”。[36]而在我们所采访的多位个体户成员中,谈到自组织协会的可能性大都表示否定,认为自己即没有时间又缺乏能力进行组织。

  其次,个体户还面临着制度约束:政府通过相关法规规定了社团管理的“双重管理体制”以及申请设立的四大要件,这些规定抬高了组织社团的门槛,从而提升了个体户自组织成本。早在1950年9月,政务院就制定了《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1989年10月,国务院公布实施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又颁布实施了修订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在以上诸条例中规定了中国政府对社会团体的双重管理体制,即对社会团体的登记注册管理及日常性管理实行登记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体制。1996年,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正式确认了该体制并明确了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并在1998年社团条例中明确了登记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法律责任。就海淀个协而言,同级民政部门是其登记管理部门,负责其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备案,并实施年度检查,对执行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条例的行为依法给以处罚。而海淀工商局则是海淀个协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条例规定,工商局应当负责个协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监督、指导民间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负责民间组织年度检查的初审;协助登记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间组织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民间组织的清算事宜。

  同时在现行的法规条件下,社会团体要申请登记注册,必须具备四个基本条件:第一:业务主管单位审批。没有业务主管单位或没经批准,登记管理部门不予受理。第二:满足注册登记的基本条件。如: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机构;有固定的住所;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等等。第三:符合分级登记规定。民间组织实行分级登记、分级管理制度:全国性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民政部进行登记;地方性的民间组织向所在地相应的民政部门进行登记。第四:合乎非竞争性原则。按照98年条例,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成立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民间组织。[37]以上法规所作的规定构成了对个体户自组织行为的制度约束,提升了个体户在组织选择中所面临的自组织成本。

  由于个体工商户本身所特有的属性及其所面临的制度束缚,个体工商户群体仍然无法承担高昂的自组织成本,此时“官方组织成本”便作为一个替代型概念进入我们的分析模式。

  官方组织成本与个体工商户。

  本文所提出的“官方组织成本”概念是指,在由官方介入组织个体劳动者协会从而使协会带有明显的官方性这一过程中,个体工商户群体所需承担的费用。 由工商局出面组织个体劳动者协会,基本解决了个体工商户在自组织行为选择中所面临的自组织成本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多次下文指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指导,积极创造条件,切实解决人员、经费、办公场所等问题”。[38] 就人员编制而言,海淀个体协会的九名工作人员中有七名是工商局正式干部;个体协会的经费除会员所交纳的会费外,很大部分来自工商管理费的酌量提成;而个协办公室,无论是区个协还是各分会,都在工商局/所的办公大楼内,协会成员无需为房租、办公设备等支付费用。

  在基本免除了自组织成本之余,协会成员同时也负担了一定的官方组织成本:自主性的让渡与合法性的丧失。首先,由官方介入组织协会,协会头面人物由工商局干部担任,的确使协会成员的自主性受到影响。在访谈中,A先生谈起理事与会长之间的互动关系:

  原先是老C担任会长,特别支持协会工作,经常组织学习;现在不行,不如以前支持工作了。前段时间,咱们理事提出“半年办一次学习班,学习劳动法、民事诉讼法什么的”,跟所里领导一说,所里挺重视,就办了。但如果协会不主动提,(上头)当然就不会管(这事)。因此,组织活动跟会长的关系很大,如果所长不支持,协会工作就开展不起来,人家给你钱你才能活动,不给你就吹了。97年工商局减人,调走了老何,辞退了小丁等工作人员,又不给钱,没人办板报办通讯,协会一下就弱了。[39]

  可见,在官方介入组织个体协会从而使协会成员得以免除自组织成本的同时,协会工作的开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工商局/所对协会工作的支持程度:协会的自主权部分的让渡给了其所隶属的工商局/所。

  其次,官方组织成本还包括协会合法性的丧失,这主要源于对成员身份的强制性规定。如前所述,个协会员是法定成员,每位个体劳动者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即成为协会会员。而根据集体行动的逻辑,集体行为的合法性来源于个体成员的“同意”,而在本案中,由于个协会员资格的取得是强制的,并没有得到会员“同意”,协会丧失了来自会员认可的合法性,而只能依靠工商局/所的行政权威性来弥补这一民间合法性的缺失。在访谈中我们接触了大量的协会工作人员,当谈到协会是否可能脱离工商局成为一个完全民间性组织时,几乎所有工作人员都异口同声的加以否认。

  G先生认为,如果将个协从工商所里分离出去,这样将会对个协的工作开展带来很大的困难。因为个协的权威要是建立在工商所的行政职能上,如果从工商所里分离出去,个协工作将难以开展,如对违章经营的检查,美容美发厅的整顿等都将难以进行制止。[40]

  综上,由官方出面组织协会将大大节约个体工商户的自组织成本,但同时也会带来官方组织成本。然而尽管如此,在现有的个体工商户发展水平和制度约束之下,由于自组织成本的过分高昂,官方组织成本仍不失为一种对自组织成本的有效替代方式,个协也因此必然具有官民二重性。官民二重性的边界在于官方组织成本与自组织成本之比,而在前述诸因素变动过程中,两者之比可能发生变化并导致个体协会官方力量的收缩和民间性的增长。由于调查中这一变更正处于进行过程,本文囿于时间的有限和变更的不确定性,没有涉及这一边界变更的分析,而只是对官民二重性的缘起及其实作逻辑做出一个说明。

  3.3.2 官民二重性的实作逻辑

  个体协会的官民二重性源于自组织成本与官方组织成本之比,而在官民二重性的制度框架内,三方行为者:官方(工商局/所)、社团本身(海淀个协及各分会)以及社团会员(个体工商业者)之间达致了一种正和博奕状态,而这种正和状态的可欲性又为官民二重性的存在提供了进一步的合法性,并构成官民二重性的实作逻辑。

  第一,对官方而言。个协所具有的官民二重性为其节省了行政管理成本,这主要表现在:

  首先,个协所承担的职能是对工商局行政监管功能的补充。个体协会创立伊始,便在章程中明文规定,个协的任务之一是“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对个体工商户的管理工作”。[41] 个协在工商局日常运作当中承担了大量信息搜集传递工作:在我们所参加的海淀个协某分会的理事例会上,与会理事纷纷向会长、秘书汇报本管区无照经营的状况,情况详细到具体门牌号码,从而为工商局日后进行检查提供方面,大大节省了工商局的行政管理成本。[42]

  其次,个协还在工商局所发起的某些特殊“运动”中承担动员组织功能。个协自成立以来,承担了监督管理个体工商户计划生育工作[43]、保险工作[44]以及新形势下的安置下岗职工工作等特殊任务。在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局发起的“户户讲道德,店店无假货”活动中,工商局在下文进行组织动员时明确规定了个协将承担的任务:“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在活动中要充分发挥”三自“作用,通过搞好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制定‘个体劳动者文明公约’、‘个体劳动者职业道德规范’等形式,做好政府管理的助手。在工作中还要注意总结市场中介组织自律的特点和规律,搞好行业小组和基层协会的建设,采取成立自查自纠小组,建立以协会理事、行业组长和党团员为主的监督网络,制订抵制制售假货的制度,丰富协会的管理内容。协会还要发挥党员和先进模范的示范作用,通过党员挂牌服务、表彰先进等形式,引导个体私营经济从业人员向模范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和道德水准,为促进社会风气的好转做出努力。”[45].海淀某分会会长Z先生回顾了五年来“户户讲道德,店店无假货”活动的实施情况:我们年初做动员布置,年终总结工作,平日“自查互查理事抽查”相结合,并将落实情况作为评选先进的依据。一旦查出问题,将交由工商干部执法处理。这些特殊任务的承担节省了工商局/所组织分散的个体户的成本。

  第二,对个体工商业者而言,个体协会的确能够维护他们的合法权利和权益,反映其合理意见和要求,而这对于缺乏其他救济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阶层而言,尤为重要。个体工商户阶层的特殊性还表现在他们在社会生活中缺乏其他救济方式。李宝梁在对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过程的分析中指出,私营企业主之所以参与政治渠道的热情、愿望和主动性未能与其经济实力同步增长,是由于他们能够获得其他政治安排并从中得到救济,如担任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等。[46]而个体工商户阶层多半时间精力都投诸于经济活动,较少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囿于经济实力社会地位等各种要素的制约,个体工商户通常无法进入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行列。在这种情况下,个体协会成为个体工商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反映其意见要求的唯一途径。A先生在访谈中讲了这样一个故事:“1993年,工商管理费暴涨,街头卖冰棍的老太太原本一年要交160元,突然间涨至1300元,老太太无可奈何找到我,由我去跟区领导反映,并在当时崔会长的帮助下,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减免。”[47]

  而D女士(原工商局个体科副科长,现任海淀区个协秘书长)则认为,协会与工商局之间的密切关系有助于协会功能的行使。D女士认为协会不愿完全脱离工商局,如今个协担任工商局与个体之间的协商工作,并希望能与工商局保持密切关系。D女士说道,“要有什么事,我直接找W(海淀工商局局长,兼海淀区个协会长),你得想办法给我解决。”[48]无疑,丁女士个人与工商局局长的密切关系对个体协会维护个体工商户利益功能的实现有莫大推动作用。

  个协所具有的官民二重性对表达个体户利益的推动还表现在“退路进厅”问题上。“退路进厅”是个体工商户目前所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指撤销路边摊位,一律搬入市场经营。由于无法负担进入市场后的高额租金,很多个体工商户面临失业。面对这种情况,海淀个体协会主动进行调查,写成“个体工商户呼唤经营空间”一文向区领导反映,该调查报告得到区政府的重视,立即组织了“24个街乡10个职能部门联席会议”,并提出“关于解决海淀区失业个体户就业问题的意见”试图解决这一问题。[49]此外,海淀区个协目前正在筹建一个担保中心,为申请贷款困难的个体工商户承担担保责任,力求为会员解决资金困难的问题。对于缺乏其他救济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阶层而言,具有“官民二重性”的个体协会是他们表达利益、提出意见建议的唯一渠道,他们从中获益良多。

  第三,社团工作人员也同样从协会的“官民二重性”中获益。本文所谓的社团工作人员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工商局编制的正式工作人员,另一类则是充任个协理事的个体工商业者。通过在海淀个协中工作,这两类工作人员都在不同程度上获益。首先,就工商局编制的正式工作人员而言,他们虽然编入协会工作,但在工资、待遇、福利保障等方面仍然属于工商局编制;同时由于个协在行政级别上高出海淀工商局/所半级,他们转入个体协会工作在行政级别上有所提升。对于海淀区协会秘书长D女士而言,担任秘书长一职还给她带来意外之喜:“区政府对我们特重视,开什么会让我坐在主席台上,开始我还不好意思,后来想一下,我代表了海淀区3万余户个体私营者,坐就坐了。”[50]对于工商局编制的正式工作人员来讲,正是官民二重性的存在才使他们能够在保有既得利益(工资待遇福利不变)的情况下,提升其在行政等级序列中的地位:对他们而言,在个协的工作反而转化为一种良好的政治资本。

  其次,对于充任理事的个体工商户而言,担任理事虽然并不能为他们带来直接经济利益,相反有时还会在时间等方面给他们带来损失。但在官民二重性这种制度安排当中,个协理事扮演了个协成员与官方之间的润滑剂,从而得以与工商局干部建立亲密友好关系,这种友好关系使他们在年检等活动中受到份外照顾,与政府其他部门打交道时也更受尊敬。A先生说,后来曾经阻挠他办照的派出所工作人员曾经专程前来道歉。此外,个协理事可以被吸纳加入中国工商联,这增加了他们的替代性救济方式。

  综上所述,海淀区个体劳动者协会的实际运作中具有鲜明的官民二重性。而本文通过交易费用理论的考察认为,官民二重性制度的缘起在于个体工商户的自组织成本高于官方组织成本这一现实,两种成本之比划定了官民二重性这一制度安排动态变动的边界。在官民二重性这一制度安排中,实现了政府、社团本身和社团成员之间的三方正和博弈状态,而这种状态的可欲性又构成了该种制度安排的实作逻辑。

  4.值得讨论的其他问题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了许多颇值研究然则囿于选题却难以深入探讨的问题,在此作一简单回顾,以为进一步的研究提供线索。

  首先,个体工商户阶层本身的发展趋势。王少明在调查中指出,个体经济在自身经营规模扩大后有四种发展方向,一是合作化,二是直接依附于公有制经济,三是在社会分工体系下仍旧个体经营,四是向私营企业发展。统计表明,个体走向私营的趋势最为明显。[51]而我们在调查中也察觉到了这一趋势,尤其是在规范市场管理,推行“退路进厅”举措之后,个体工商户阶层正面临着一个重要的重组阶段,目前这一过程只是初露端倪,个体工商户阶层的演进趋势究竟如何尚待考察。

  其次,“退路进厅”举措是否意味着“市场管理模式”的变动?朱总理在最近的记者招待会上明确指出在政府机构改革的过程中,还要加强一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部门,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首当其冲。[52]无独有偶,在1983年的机构改革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作为不弱反强的部门单独提出。笔者推测,工商管理部门的这种特殊地位大约来源于目前市场管理不力的现实。笔者在访谈期间走访了数间市场,发现目前为止市场管理十分混乱,无照着有之,不交税者也有之。我们在采访中也着实遇到许多无照个体户,这些个体户侵犯了有照个体工商户的利益,然则由于工商部门人力有限,使无照个体户有空可钻。在这种情况下,目前正在进行的“退路进厅”活动远非美化市容、区域规划那样简单,更可能演进成为一种新的市场管理模式:由市场经营者承担部分监管职能,个协活动以市场为基地等等?这一问题有待研究。

  此外,海淀区个协目前正在经历一个改制过程:1999年北京市工商局对个体劳动者管理方式作了大幅调整。首先做出了撤销个体科的决策。个体科是80年代初作为加强对个体工商业者的管理措施提出的。[53] 根据北京市工商局W先生的解释,做出这种决定主要是出于精简机构的考虑,裁撤综合部门,并入业务部门从而使部门设置更趋合理,不再以身份为界限划分科室,平等看待个体工商户。个体科撤销后,原有的管理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与监督的职能分别下放到企业登记处与企业监督管理处,登记处负责企业的登记、管理处负责企业的监督管理;其中部分发展和指导个体企业的职能则交给了个体协会。[54]这是否意味着官方加强了对协会的倚重?其次,北京市工商局发文规定,公务员不再兼任个体协会工作人员职务,据W先生解释,这是因为公务员无法同时兼任监管者和利益代表者的身份,而且会给人“两家通吃”的感觉。但区工商局的C先生却认为以上改革措施都是暂时的,随着朱总理对工商职能的强调以及个体私营经济在国民经济总量中所占比重的进一步扩大,再改回来也决非不可能[55].究竟这一改制过程怎样发展,将如何影响个协的工作能力和权威性,以及个协与工商之间的定位上不可知。有待进一步关注。

  总之,本文运用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对海淀区个体协会的官民二重性的存在做了一个制度经济学的注解,这只是对社团研究所做的一个新的尝试,其中仍然有很多有待解决的问题。尤其对文中提出的“半官半民性是作为中国转型期所特有的现象存在还是一种中国社会所特有的持久的现象”这一问题,本文作为个案研究仍无法对这一中国社团发展趋势问题做出全面的回答,但这无疑将是我们进一步研究的方向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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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解决海淀区失业个体户就业问题的意见

  参考文献:

  [1]本次调查以海淀区个体协会为个案进行,但是海淀区个体劳动者协会与私营企业者协会于1999年合并,合称为海淀区个私协会。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个协与私协的工作仍然是分开的,因此目前的合并只具有名义上的做文章,并不影响本次调查的对象设定。本文以下论述均沿用个体协会这一名称,有时也简称个协。

  [2]参见徐永光主编第三部门(The Third Section)研究从书, 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王绍光,《多元与统一:第三部门国际比较》;秦晖,《政府与企业以外的现代化:中西公益事业史比较研究》;孙力平等,《动员与参与:第三部门募捐机制个案研究》;郭于华等,《事业共同体:第三部门激励机制个案探索》;周志忍等,《自律与他律:第三部门监督机构个案研究》;中国科技促进会,《捐款是怎样花的:希望工程效益评估报告》;苏力等,《规制与发展:第三部门的法律环境》。

  [3]张小劲,“非政府组织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内部文稿。另可见王名,《中国NGO研究-以个案为中心》,联合国区域发展中心,清华大学NGO研究中心,2000.8(内部文稿)。

  [4]同注释2.

  [5]沈原,“‘制度的形同质异’与社会团体的发育──以中国青基会及其对外交往活动为例”,清华大学社会学系,网上资源。

  [6]朱英,《辛亥革命时期新式商人社团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9页。

  [7]朱英,《转型时期的社会与国家:以近代中国商会为主体的历史透视》,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页。

  [8]黄宗智,“中国的‘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国家与社会中的第三领域”,载邓正来、J.C.亚历山大编,《国家与市民社会 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

  [9] Gordon White: Prospects for civil society in china: a case study of Xiaoshan City, Australian journal of chinese affairs , 1993. No.1

  [10]王颖、折晓叶和孙炳耀等,《社会中间层:改革与中国的社团组织》,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3年版,第12页。

  [11] 景跃进执笔,“国家与社会关系视野下的中国社团”,载《中国书评》1996年2月总第9期。

  [12]孙炳耀,“中国社会团体官民二重性问题”,《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4年(总第6期),第17-23页。

  [13] 关于科斯理论综述参见罗纳德?哈里?科斯:《论生产的制度安排》,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3月版;丹尼尔·布罗姆利:《经济利益与经济制度-公共政策的理论基础》,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12月版;以及爱伦·斯密德:《财产、权利和公共选择》,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6月版中的相关论述。

  [14] 张五常:经济组织与交易成本,网上资源URL:

  [15]

  [16] 时宪民:《体制的突破——北京西城区个体户调查》,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

  [17] 《中国的个体和私营经济》, 国务院研究室个体、私营经济调查组,改革出版社,1990年11月;程澍,《草莽英雄-个体户阶层透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6月;秦少相,《社会新群体探秘-中国私营企业主阶层》,中国发展出版社,1993年。1月。

  [18] 关于这方面的评论可见景跃进执笔的“国家与社会关系视野下的中国社团” 和李路路的“评《社会中间层-改革与中国的社会组织》,载《中国书评》1996年2月总第9期。

  [19]王颖、折晓叶和孙炳耀等,《社会中间层:改革与中国的社团组织》,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3年版,第38-39页。

  [20] 中国个体协会,“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载《工商管理杂志》1987年1月,第12页。

  [21]见“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载《工商管理杂志》1987年1月,第12页

  [22] 孙炳耀,“中国社会团体官民二重性问题”,《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4年(总第6期),第17-23页。

  [23] 海淀区个体协会1996年1月会长与理事名单,内部资料。

  [24]见“关于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  (工商字[1983]第91号 ) 和(工商字[1984]第137号) 对“关于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个体工商户指南》,姜建清编著,企业管理出版社,1986.11,第295页、301页。

  [2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个体劳动者协会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个字[1996]第294号),《工商行政管理》1999第20期,第7页。

  [26] 中国个体协会,“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载《工商管理杂志》1987年1月,第12页。

  [2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工作指导的同志”(工商个字[1999]第191号),《工商行政管理》1999第16期,第6页。

  [28]共青团、中国个协印发的“关于加强青年个体劳动者中共青团组织建设的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1988第6期,第7页。

  [29] “个体劳动者”词条解释,载《工商行政管理》1983年10月,第7页。

  [30] “我国个体经济发展的初步考察”,载《工商行政管理》199 年 月,第47页:“王众孚局长在私营企业代表座谈会上的讲话”(1995年11月16日),载《工商行政管理》1995年24期,第6页。

  [31] “迈向新世纪的海淀民营经济”,海淀个私协会内部文件

  [32] 于晓虹、李姿姿:《当代中国社团官民二重性的制度分析》谈访录,20010327A,北京。

  [33] 同上:20010317I,北京。

  [34] 同上:20010228B,北京。

  [35] “个体工商业问答”,载《工商行政管理》1983年21期,第28页。

  [36]  谈访录,20010306C,北京。

  [37] “中国NGO概况”,载《中国NGO研究-以个案为中心》,内部文稿,第16-17页

  [38]  参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1993年4月28日),载《工商行政管理》1993年 期,第三页。另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工作指导的通知”(工商个字[1999]第191号),载《工商行政管理》1999年16期,第6-7页。“甘国屏在全国个体私营经济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993年4月6日),载《工商行政管理》,199 年 期,第13-20页。

  [39] 谈访录,20010327A,北京。

  [40] 谈访录,20010228B,北京。

  [41]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载《工商行政管理》1987年1期,12页

  [42] 谈访录:20010306A,北京。

  [43] 参见“关于个体工商户计划生育管理的意见”,载于《工商行政管理》第5页

  [44] 参见: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大力开展个体工商业户和合作经营组织保险业务的通知[85]保发字105号,载《工商行政管理》1985年7月第9,40页。

  [45]甘国屏同志在深入开展“户户讲道德,店店无假货”活动座谈会上的讲话(1996年7月11日),载《工商行政管理》1996年16期,14-15页

  [46] 参见李宝梁:从超经济强制到关系性合意,载《社会学研究》2001年第1期,第63-75页。

  [47] 谈访录,20010327A,北京。

  [48] 谈访录,20010316A,北京。

  [49] 参见“个体工商户呼唤经营空间”,“关于落实区领导对《个体工商户呼唤经营空间》一文批示的有关情况汇报”,“关于批转失业个体户就业问题意见的通知,海政发(2000)132号”,以及“关于解决海淀区失业个体户就业问题的意见”等内部文件。

  [50] 谈访录,20010316A,北京。

  [51]王少明,“我国个体经济发展的初步考察”,《工商行政管理》1991.2,第48页。

  [52] 参见“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今天下午举行记者招待会,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应大会新闻发言人曾建徽邀请到会同中外记者见面,并回答记者提出的问题”,网上资源,URL:

  [53]“如何解决管理(个体劳动者)机构和管理人员问题。现在一部分省市自治区解决的比较好,在各级工商局设立了专管个体工商业的处、科、股。”引自费开龙:在全国个体工商业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载《工商行政管理》1983年14期,3-7页。

  [54] 谈访录,20010326B,北京。

  [55] 谈访录,20010326A,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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