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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书采信复印件合同效力,因违法而应撤销

发布日期:2021-07-01    作者:方乐律师

2006年,就织染公司承揽纺织公司面料加工事宜,双方签订合同。事后因交货、货款问题产生争议。织染公司提供了前后两份同日、同地点所签合同,前一合同系原件,后一合同系复印件,纺织公司提出异议。后法院制作的民事调解书确认两份合同有效成立,织染公司应据此交货、纺织公司支付相应货款。随后,纺织公司对该调解书申请再审。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与原件相关线索的,且没有其他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又被对方当事人拒不承认的,诉讼中不不可以作为事实认定的依据。最高院相关规定:如果是没有能够满足与原件核对的条件,则不能把复制品作为事实依据。在本次案件中,前后两份合同签订时间、地点相同,对前一份为原件而后一份则为复制件的解释不合常理,且存在前后矛盾的情况,又因没有能未进一步的补充证据,无法确定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织染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认定后一合同依法未成立。②原审针对织染公司起诉和纺织公司辩称后一合同实质上未成立等理由进行开庭审理后,原审民事调解书认定纺织公司与织染公司对前后两合同签订履行均无异议的事实,确有错误,导致当事人在原审主持下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内容,在实体处理上有重大瑕疵,显失公平。故原审调解在程序上未遵循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且实体上未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造成纺织公司受到经济损失,违背了民事诉讼过程中调解应当执行的程序与价值取向,亦违背了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主要在于解决纠纷、恢复秩序、实现和保障社会和谐的目的。判决撤销原审民事调解书,织染公司依前一合同约定交货,纺织公司支付剩余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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