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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纠纷,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申请死亡原因鉴定、是否有过错及参与度鉴定

发布日期:2021-08-24    作者:崔新江律师

原告王CCCCC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57286.3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0年1月6日,田XXXX以胸闷不适2小时为主诉到被告门诊就诊,诊断为胸闷不适待查、状再次发作或加重,及时到心内科专科就诊。由于被告方未及时明确诊断及留观治疗,田XXXX就诊回家后,于当晚八时许猝死家中。原告认为,根据田XXXX的主诉、现病史、症状及体征、辅助检查报告结论,被告应当留观察室或收入住院进一步检查及观察治疗;被告的处理意见未履行病情告知义务及风险告知义务,诊断不明确,误诊、误治、丧失最佳救治时机,被告应承担完全民事责任,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市XXXX医院辩称,1.田XXXX就诊时间较短,医生进行了必要的问诊、检查和诊断,也建议完善相应检查和住院,尽到了相应的告知义务。被告对患者的诊断正确,治疗措施得当,整个诊疗过程基本符合医疗规范、常规。2.田XXXX死亡系其未遵从医嘱配合治疗及自身隐匿性疾病所致,与院方的诊疗行为无关;3.司法鉴定意见书缺乏客观依据,未充分考虑患者病情的隐匿性、××患者就医依从性,未从临床角度客观地分析、评价本病例,而是以事后倒推方式,从患者死亡的结果推断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这显然对临床医生的要求过于苛刻,该鉴定结论不能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提交的证据,本院确认事实如下:
2020年1月6日凌晨,田XXXX以胸部不适2小时为主诉到市XXXX医院急诊就诊,1月6日4时48分田XXXX心电图报告单诊断提示:窦性心律、心肌呈缺血样改及时到心内科专科就诊。同日15时57分,田XXXX以间断胸骨后疼痛2天为主诉到市XXXX医院门诊就诊,初步印象反流性食管炎,处理意见抑酸、护胃。当晚田XXXX突发意识丧失,呼叫无反应,经抢救无效死亡,初步判断为呼吸心跳骤停、心源性猝死。
王CCCCC申请对市XXXX医院对田XXXX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若存在过错,对医疗过错与田XXXX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大小进行鉴定。经本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于2020年12月10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当时应对患者留院观察,并复查血压、心电图等,医方准予患者离院,存在过错。2.2020年1月6日15:57田XXXX因“间断胸骨后疼痛2天”再次就诊于市XXXX医院消化内门诊,根据患者主诉(间断胸骨后疼痛2天),医方未进行相应处置,存在过错。3.××患者依从性差,多次拒绝检查和住院,现有送检材料未见患者拒绝检查和住院的书面签字记录。由于该鉴定中心不在就诊现场,仅能依据现有的病历材料进行鉴定。综上,根据提供的尸检记录,田XXXX死亡原因符合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死亡的征象。市XXXX医院在田XXXX两次就诊时,××未予以识别并进行相应的处理,存在过错,延误患者的诊治,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主要原因力。
市XXXX医院、王CCCCC委托河南司法鉴定中心对田XXXX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河南司法鉴定中心于2020年5月20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田XXXX死亡原因符合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死亡的佂象。
市XXXX医院委托河南司法鉴定中心对田XXXX血液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鉴定意见:所送田XXXX血液中未检出乙醇。


本院认为,本案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根据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市XXXX医院对田XXXX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其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主要原因力,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院认定市XXXX医院对田XXXX的损害后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
王CCCCC本次诉讼主张的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423.89元;2.家属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1283.78元;3.死亡赔偿金684019.4元;4.交通费2832元;5.鉴定费10000元;6.住宿费316元;7.丧葬费33634元;8.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王CCCCC出生于1968年6月5日,未满60岁,尚有劳动能力,要求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以上合计732509.07元,由中心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512756.35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定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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