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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用卡诈骗案件的侦查

发布日期:2004-08-0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摘要」

  针对信用卡诈骗案件的现状与发展趋势,本文论述了信用卡诈骗案件侦查中在立案前应当重点审查的内容、侦查策略和应当建立、完善的侦查机制。

  「关键词」信用卡 诈骗案件 侦查

  信用卡诈骗案件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信用卡或恶意透支的行为进行诈骗的案件,直接对应的犯罪是刑法第196条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犯罪依托信用卡这一新兴的金融工具,在犯罪手法、侦查策略上都有别于传统刑事犯罪,本文拟就该类案件的侦查作一探讨。

  一、信用卡诈骗案件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一)发案数逐年增多,案值大,案件损失惊人

  九十年代之前,我国信用卡业务尚不具有普及条件,当时以信用卡为工具实施的诈骗案件属于少数,仅局限在为数不多的能够使用信用卡的高档消费场所中。近年来,随着信用卡在社会生活中的日益普及,信用卡犯罪也不断增多,可以预计,这一增长趋势将随着信用卡业务的进一步发展还将持续。犯罪分子多为连续实施犯罪,针对的主要是透支额度较高的境外信用卡,所以,案件的数值和造成的损失也相当惊人。广东省公安厅和珠海市公安局2001年破获的“JK1号”的特大信用卡诈骗案中,缴获伪造的假卡17,126张,经有关国际组织鉴定,这批假卡可造成经济损失约3.2亿元人民币。

  (二)犯罪手段多样,流动性大,隐蔽性强,呈现面广、线长的趋势

  以往的犯罪手段较多的是使用伪卡、恶意透支进行诈骗,当前出现了通过发送短信、利用电子邮件、网上支付、截获电话银行资料等方式,这些同其他新兴的金融、通讯工具结合起来的新的犯罪形式,难以防范。犯罪分子实施犯罪不需要固定的窝点,打一枪换一个地方,随着实施环节的增加,这种犯罪还呈现出面广、线长的趋势,犯罪分工细致,涉及的人数多。

  (三)犯罪主体成分复杂,境外机构的渗透在加强,中外犯罪分子联手勾结作案的现象有所加强

  过去实施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多是一些个人,利用当时防范意识不强、防范能力有限,进行蒙蔽诈骗;近年来出现的信用卡诈骗案件,犯罪主体身份多样,有些还具有正当的职业,出现了一些银行机构、宾馆、酒店的工作人员和计算机从业人员实施本罪的现象。如上海破获的“305”专案中,犯罪嫌疑人曾以菲为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分行信用卡业务部的工作人员,唆使其他三人,半年内通过制作假卡诈骗资金高达73.565万元。同时,近年来破获的信用卡诈骗案件,多数都具有涉外因素,由境外犯罪人员和国内犯罪分子联手、分工实施犯罪有增多的趋势。

  (四)伪卡制作技术更新快,呈现与高科技紧密结合的趋势

  科技的发展带给信用卡制作、防伪技术的不断提高,然而,与伪卡制作的较量却没有停止过;伪卡的制作也在不断采用新的科技成果,制作设备、技术不断更新,目前很多假卡在外观上与真卡并无二异。未来的信用卡将以芯片智能卡取代当前的磁性卡,这种以电脑芯片存储资料信息的信用卡具有更高的防伪特性,但是,对于如何更加有效地防范假卡的研究却不能作丝毫松懈。

  二、立案前应当重点审查的问题

  (一)信用卡诈骗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区别

  规范信用卡的法律体系,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其中刑法的管辖只适用于构成犯罪的严重违法行为,区别一般违法行为和信用卡诈骗犯罪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实施主体上的差异,一般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既包括单位也包括自然人,而信用卡诈骗犯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所以,单位实施的信用卡违法行为,可以排除适用信用卡诈骗罪。

  第二,主观罪过上的区别,信用卡诈骗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而一般违法行为可以是直接故意行为,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行为,甚至可以由过失构成。如持卡人透支后由于疏忽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偿还透支额,应当接受有关的经济处罚,负担逾期罚息。

  第三,客观行为表现不同,根据刑法第196条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客观行为表现有四种,即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和恶意透支行为;这四种行为之外的违法行为可以构成一般违法行为,不能构成犯罪。

  第四,违法数额不同,构成犯罪、适用刑罚处罚,应当具备诈骗的“数额较大”的要件,根据《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46条,这一数额为5000元以上;诈骗数额未达到5000元的,可以构成一般违法行为。

  (二)恶意透支的诈骗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区别

  信用卡透支是信用卡的重要功能之一,也是银行信用卡业务的一项重要内容,“透支”是指在银行设立帐户的客户在帐户上已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允许客户以超过其帐上资金的额度支用款项的行为,其实质上是发卡银行或公司向持卡人提供的一种消费信贷。根据刑法第196条第2款的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只有为目的,超过规定的限额或规定的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仍不归还的行为,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据此,恶意透支的信用卡诈骗罪的成立要件如下:

  在主观上,必须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人基于放任的目的实施恶意透支行为的,不构成恶意透支的犯罪。在客观上,首先其行为表现有两种:一种是超过规定的限额透支,一种是超过规定的期限透支。二者是选择要件,而非同时具备的要件。所谓超过规定限额透支是指违反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章程规定,在允许透支的最高限额以外进行透支使用信用卡的行为,所谓超过规定期限透支。这是指持卡人虽然在规定限额内透支但超过了允许的期限仍不予偿还的透支行为。其次,在程序上必须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对于“催收不还”的认定,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仍不归还”的为“恶意透支”行为。最后,恶意透支构成犯罪须达到数额较大,根据《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的标准为5000元以上。

  同时具备上述主、客观要件的,构成恶意透支的信用卡诈骗犯罪;否则,为一般恶意透支的一般违法行为。

  (三)诈骗消费卡内资金的行为的认定

  除了金融机构发行的银行卡,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还有非金融机构发行的消费卡。消费卡和信用卡在外观上相似,都具有一定的消费、结算功能,容易发生混淆。但二者有本质的区别,除了发行主体的区别,更主要的是,消费卡没有专属性,在消费卡的磁条内没有持卡人的资料记载,只有金额记载,只要购买,就可以获得,可以转给他人使用,若有遗失不能挂失;而信用卡则具有专属性,需要通过银行履行一定手续才能获得,持卡人就是所有人,不能转给他人使用,遗失可以挂失止付。消费卡主要有两类:一种是储存一定金额代替现金结算的消费卡,一般是消费者事先通过现金或者支票购买,在消费时,只要将卡插入专用机器,就可以代替现金使用,如地铁公司发行的电磁卡,电讯公司的电话卡,油气公司发行的加油卡等。另一类是有累计购物价值进行折扣计算的优惠卡、积分卡、贵宾卡等,一般是消费者在购买了一定金额的商品后获得,并在今后购物中享受一定的折扣优惠。

  消费卡不具有专属性,也不具有透支功能,除了在特定的场合进行消费结算之外,也不具有转帐结算、异地汇兑的功能,与银行卡的性质有明显的差异,所以,不宜适用有关信用卡犯罪的刑法规定。在实践中,行为人盗窃消费卡进而使用的应当认定为盗窃罪,通过拣拾消费卡进行冒充使用的,构成侵占罪,以消费卡冒充信用卡诈骗他人钱财的,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认定为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三、信用卡诈骗案件的侦查策略

  (一)根据犯罪分子伪造假卡的常用手段,从使用的假卡中发现侦查线索

  犯罪分子是以信用卡为工具实施诈骗犯罪的,侦查中应当充分利用已经发现的伪卡,认真分析,研究、鉴别伪造手法,为划定嫌疑人范围提供参考,并运用信息资料进行串、并案研究,从中获取侦查突破。

  1、磁性信用卡的外观特征

  信用卡,从实质上,是一种支付与结算的工具;从形式上,就是一张塑料质地的卡片,所以信用卡既被称为电子货币,也被称为塑料货币。当前我国使用的信用卡均为磁性卡,磁性信用卡在外观规格、特征上具有特定的标准和内容,这是伪造信用卡的对象所在。

  (1)规格

  普通信用卡的尺寸大小相当于身份证,根据国际通行标准,其标准形态为卡片长85.725mm,宽为53.975mm,厚为0.762mm.一般用特制的胶制塑料制成。

  (2)正面的外观特征

  第一,卡的左上部是发卡银行自行设计的独特标记;第二,卡的中部是凸印出来的持卡人的帐户号码;第三,卡的中下部有一组数字或字母用以区分不同的发卡行。如万事达卡(Mastercard)是一组以“5”开头的四位数字,中国建设银行的龙卡则直接标明“CCB”(中国建设银行);第四,在发卡行数字或字母的右恻通常为卡的失效日期;第五,下部是凸印的、以字母表明的持卡人姓名;第六,右下部是激光防伪标记、注册商标图案。如中国建行的龙卡防伪标记为反光的孔子像,并在下端显示有中国建设银行的英文缩写“CCB”;维萨卡(Visa)的激光防伪标记为飞鸽图案,环绕图案的是微型印字“VISA”。

  (3)背面的外观特征

  第一,上部是黑色的磁性带,磁性带是磁性信用卡的核心所在,通过这种磁性储存晶片储存卡主关键的保密信息资料;第二,是信用卡的签名栏。签名栏具有一定防伪功能,如维萨卡(Visa)、中国建行的龙卡等,签名栏的背景都是蓝、金两色的、呈45度倾斜的“VISA”字母,维萨卡的签名栏上还印有一组字母,是信用卡帐号和授权号的组合。第三,下部是发卡银行的简短申明。

  2、常见的伪造手法

  (1)模仿信用卡的质地、模式、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制造信用卡。以往我国发现的伪造信用卡多是由境外犯罪集团制造,近几年在我国南方一些城市也发现有伪造信用卡的“地下窝点”,查获了犯罪分子用以伪造信用卡的模具、压板、磁带阅读器、镭射标志切割器、烫印机、丝网印刷机等现代化印刷材料和工具。

  (2)在“真卡”基础上进行的伪造。即信用卡本身是合法制造的,但是未经发卡银行进行凸印或写磁,信用卡不具有身份专属特性,犯罪分子在此基础上进行加工,使其貌似已经发行给用户的信用卡。这种行为是一般意义上的“变造”,由于伪造信用卡的实质和关键在于对卡内输入持卡人的有关信息和资料,使其具有个人身份特征,才有使用的可能,一张具有外观特征的信用卡,没有任何价值。因此在信用卡犯罪中“伪造”行为包括一般意义上的“变造”。

  (3)非法复制他人信用卡。利用专门的技术设备,在伪造卡、空白卡、废弃卡上输入合法持卡人的密码、签名以及其他信息资料的行为,俗称“烧卡”

  (4)使用盗码机等方式盗取他人信息资料进行伪卡的制造。盗码机也叫读码机、猫崽机、测录机,是从真付款卡上复制磁条资料,然后将这些资料转移到假卡的磁条上的器材。这种器材用电池操作,体积如手掌大小,最小的形似BP机状,设计有卡槽,将信用卡磁性带划过卡槽时,盗码机就可以将卡上磁性带中的信息资料盗取并存储在机内,一般的盗码机可以盗取200-300组资料,最多的可以达到800-1000组。由于其体积小巧,携带、运输方便,存储量大,成为信用卡犯罪的常见工具。将盗码机装在POS机上或是利用接近信用卡的机会刷卡,可以将他人信息轻松盗窃到手,通过写磁输入磁性带,即完成伪造。其他盗取信息的方式还有通过窥视、截获网上消费的信息、购买小偷偷得的个人信息等。

  3、在侦查中的运用

  以模仿真实信用卡伪造并进行诈骗的,侦查中应当鉴别其伪造的手法,分析作案人是否具备自己制作的条件,广泛收集同类案件的信息,掌握重点人口,分析是否可以实行并案侦查。

  以“真卡”基础上进行伪造、诈骗的,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银行或发卡机构内部,多为其内部人员所为,应当把嫌疑人摸排的范围重点划定在银行或发卡机构的内部人员的范围,尤其是有机会接触到发行信用卡业务的人员之中。如上海侦办的“315”专案,犯罪分子通过破解发卡程序,将掌握的信用卡序号输入电脑,就得到了信用卡的帐号、密码,通过这种方式疯狂伪造了外地的信用卡,进行异地取现,即为从事信用卡业务部门的内部工作人员作的案,这类案件外部人员基本不具备作案条件。

  以非法复制的方式进行伪造、诈骗的,应当结合作案所使用的设备、实施诈骗的方式等进行综合分析,刻画嫌疑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收集有关信息情报,寻找侦查突破。

  办理使用盗码机伪造信用卡的案件中,如果在现场或人身搜查中发现有盗码机的,应当注意:第一,不要操作或要求其他人示范、操作该仪器,由于盗码机多设定有自动清洗程序,不当操作使用,可能导致资料被自动清洗掉,从而丧失定罪证据;第二,不要按动盗码机上的按钮,不要当场尝试用卡划过盗码机卡槽,应当保持原状带回,以免破坏盗窃的资料信息;第三,将现场相关物品都作为证据予以查获,包括电线、插头、制作信用卡用的卡片原料、解码用的电脑、传真机等等;最后,在必要的情况下,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写明查获的物品、检查的时间、地点,请现场嫌疑人和两名侦查人员签名。

  (二)根据信用卡的使用流程,结合犯罪分子诈骗手法,摸清犯罪行动规律,有针对地采取侦查措施

  信用卡的使用流程相当于持卡人先消费后支付,这种有别于传统交易流程的方式客观上使得发卡银行为持卡人垫付消费资金,为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同时,信用卡的应用需要完备、先进的计算机联网系统的支持,银行和特约商户通过各种直接、间接网络,使远距离的信用卡交易信息处理能在数十秒内迅速完成;由于我国信用卡业务开展时间不长,计算机联网、通讯、管理系统不够完备,存在一些传递上的“时间差”,如银行传递挂失信息到特约商户需要两三天甚至更长的时间,这些管理上的漏洞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提供了可能。实践中常见的诈骗手法主要有:

  1、使用伪卡在特约商户高额消费。犯罪分子利用信用卡先消费后支付的特点,使用伪造的假卡进行高档消费,通过变卖获取非法所得;或是通过给付收银人员手续费等诱饵现场兑换现金,最终让发卡机构承担巨额损失。

  2、冒用作废的信用卡。多数是由银行或特约商户的工作人员利用挂失信用卡的时间差,持他人已经作废的信用卡进行消费的。

  3、冒领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的。行为人在申领信用卡时就具有通过信用卡的透支功能实施诈骗犯罪的目的,所以虚构身份或以他人的身份进行申请,获得信用卡即实施诈骗犯罪。

  4、使用信用卡并进行恶意透支的。行为人违反信用卡使用管理章程,非法使用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或规定数额消费,经银行催缴拒不返还的行为。

  根据上述犯罪表现,摸清犯罪行动规律,针对性地采取的侦查措施主要有:

  1、持伪卡诈骗的犯罪中,侦查中应当树立深挖源头的思想,犯罪分子可能自己制作假卡再进行诈骗,更多的是从其他专门从事伪造信用卡的犯罪分子手中非法购买获得,查办案件中不要满足对落入侦查视线中的犯罪分子进行查办,还要从案件的线索中,追根溯源,以点带线,以线带面,挖掘犯罪的源头,将犯罪分子一网打尽。

  2、在恶意透支的诈骗犯罪中,犯罪分子多是在一定时期内连续多次实施犯罪,这种情形中,应当内紧外松,张网布控,做好侦察部署,在侦察人员的控制下,让犯罪分子继续进行诈骗犯罪,摸清犯罪规律和犯罪分子的落脚点,再实施抓捕,并搜查其人身、住所,获取定罪的有力证据。如某地公安机关接到报案称有人连续在高档消费场所使用假卡诈骗财物,侦查人员通过暗中布控,一连几天将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规律、落脚点、人数等都基本掌握之后,在犯罪分子落脚的香格里拉酒店实施抓捕,现场搜查出大量伪卡、制作假卡用的电脑等工具、珠宝首饰等,将案件顺利侦破。

  进行张网布控时,应当注意:第一,是“外松”的假象制造的要自然,不露痕迹。因为犯罪分子总是很多疑,对侦查活动十分敏感,一有风吹草动,就十分紧张警觉,会更加隐蔽、警惕,加强心理防线和防范措施,而使侦查活动落空。

  第二,要把握主动,营造“出击”时机,让整个侦查活动始终在侦查人员的控制下。“外松”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让犯罪人实施犯罪暴露犯罪意图,从客观上固定犯罪证据,但应当注意同时要做到“内紧”,将犯罪的活动始终置于侦查机关的控制之下,能够把握合适的时机,进行抓捕。

  第三,布控的过程应当严密谨慎、周密细致,防止出现意外变故,导致侦查活动不能顺利进行。

  第四,要求侦查人员具备机智灵活的头脑。事先的考虑再周全,也会在实施中出现意想不到的情形,这就对侦查人员的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要求侦查人员能够处变不惊,不动声色,机智灵活,按照预定的计划完成任务。

  3、通过上述手法诈骗物品的犯罪,一般会进行销赃,可以对有关场所布控,控制赃物流向,从销售点反向追溯犯罪分子;通过信用卡诈骗的物品多是金银首饰、珠宝制品、古董等价值较高的物品,一般具备控赃条件。

  4、除了少数使用自己的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的诈骗外,大多数的信用卡诈骗犯罪都会实施不只一次,有的犯罪分子成为职业罪犯,专门从事这项犯罪。针对这一特点,在侦查案件中如果一段时间内没有线索、使得案件难以突破,可以通过声东击西、敲山震虎等手段制造假象,诱使其按捺不住,实施犯罪,从而暴露踪迹,发现线索,侦破案件。

  (三)全面收集、分析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活动中留下的线索材料

  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实施必须借助于正常的信用卡的授权、结算程序,同其他经济犯罪一样,从表面上仍然体现为一种正常的经济活动;无论其手段如何隐蔽,犯罪的实施过程中必然要同结算中的各金融、社会机构发生接触、联系,其间有关的信息记录、录象资料、具体工作人员所掌握的体貌、口音特征等都是侦破案件所需要的重要线索,应当全面收集,认真分析。这些线索材料主要有以下几类:

  1、对于信用卡内资金流向的有关信息记录,包括资金提取的数额、地点、方式等,如上海发生的一起利用手机短信诱人上当,以检验资信能力为借口骗得对方帐号、密码后,通过异地伪造假卡诈骗的案件,案发后由于被害人连对方的面都没见过,能提供的线索相当有限;但犯罪分子是从四川成都取款、大部资金从银行柜台取走、少部分是通过ATM机取走,这些通过到银行查找有关信息记录可以获得,是侦办案件获得的有限、宝贵的线索。

  2、反映犯罪分子体貌特征、行动习惯、同伙情况、取款现场等线索的录象资料。出于安全防范的考虑,当前许多金融机构、旅馆都设有录象监控系统,犯罪分子进行取款、消费、住宿时都可能被随时开放的监控系统摄制下来,从而成为侦破案件的线索。如上海侦办的另一起“305”专案,由于是银行内部人员非法获得信用卡密匙制作假卡,犯罪类型新,手段诡秘,侦破难度大,获得侦破转折点就在于犯罪分子在厦门一处ATM机上取款时,银行监控的摄像头录下了他在取款中曾经接了两个短时间的电话,最终通过查找电话记录艰难地将犯罪分子抓捕归案,侦破全案。在使用录象资料已掌握的信息资料进行比对时,要防止因成像不够清晰导致比对没有结果,注意结合其他手段,如请目击证人进行辨认比对等方式综合认定。

  3、实际与犯罪分子接触过的工作人员提供的情况。当犯罪分子到柜台取款、消费购物、登记住宿时,都会同有关工作人员直接发生联系,走访有关工作人员,请他们回忆一下犯罪分子的长相、身高、口音、行动习惯、典型特征等对于确定犯罪嫌疑人、划定侦查范围都有重要的帮助。上述手机短信诈骗案中,银行柜台的工作人员回忆出取款人持福建口音就为侦破案件提供的关键、重要的线索。

  (四)针对具体的案件情形,以针对地开展犯罪嫌疑人的缉捕工作

  缉拿归案是案件侦查的重要环节,在信用卡诈骗案件中应当分别案件的以下三种不同情形,有针对性地开展缉捕:

  1、犯罪嫌疑人确定、身份确定的情形。这种情形是指案发后,已经有明显的犯罪嫌疑人,其真实、具体的身份也已为我侦查机关掌握,但罪犯逃匿、去向不明,这种情形在恶意透支的信用卡诈骗案件中较为突出。对这种情形中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缉捕,重点采用的措施有调阅相关资料、布控、边控、向兄弟公安部门发布协查通报、发布通缉令、实施网上追逃、对通讯工具和关系人实施监控等方式。

  2、犯罪嫌疑人不确定,身份也不确定的情形。这是指案发后,只查明有犯罪后果,但未查明实施案件的犯罪人,当然,其真实、具体的身份也不为侦查机关掌握的情形,较为典型的是通过伪造信用卡异地取款的诈骗方式。对这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缉捕,除了可以运用传统的刑事办案中“以案找人”的一些手段,重点应当采用的侦查措施还有:第一,尽可能地从嫌犯留下的线索中刻画嫌疑人的特征,如电话联络中反应出的口音等;第二,收集有关情报、资料考虑是否可以并案处理,如发布协查通告、对重点人口建立的一些信息库资料进行比对;第三,充分运用科技手段的帮助。

  3、犯罪嫌疑人确定、身份不确定的情形。这是指案发后,已经有明显的犯罪嫌疑人,但是嫌犯其真实、具体的身份尚不为我侦查机关掌握,主要发生在犯罪分子使用他人身份、虚构身份骗领信用卡进行诈骗的案件。重点应当采取的缉捕措施有分析通讯联络信息、和追踪赃款、赃款流向、秘密侦查等方式。

  四、应当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

  办理信用卡诈骗案件还应当建立、完善以下工作机制,不断提高侦查能力,减少侦查办案的被动应付,

  1、协作机制

  办理信用卡诈骗案件,应当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各地公安机关协同作战;要积极探索多种渠道,保障协作的有效、高效的开展。除常用的协查通报、通缉、例会外,还应当建立协作区域、组织并案会议、疑难案件“会诊”等多种形式。此外,针对信用卡诈骗案件的特点,还应当注重建立、完善同金融机构、商业机构之间的协作,这种协作不仅为办案寻找有效的查证途径,也为发现犯罪苗头、防患于未然、进而控制该类犯罪找到了有效的途径。以发现案件线索为例,在实践中,由公安机关主动发现案件线索的,所占比例甚小,大量的线索来自于金融、商业管理机关的移送,可以通过建立信息联络员、定期召开双方联席会议、联合工作机构等方式增加主动性,扩大案件来源渠道,更加有效地打击犯罪。

  2、信息基础建设

  犯罪与刑罚的联系越紧密,刑罚的效果越好,加强信息基础工作的建设,通过平时建立的大量的、完备的信息、情报、资料,可以使案发后的侦破工作更为主动、及时,打击犯罪的效果更为突出。上海侦办的利用手机短信实施信用卡诈骗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操福建口音,其体貌特征、姓名、身份等均不知晓,但是由于福建地区对于信息基础工作的重视,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信用卡诈骗犯罪嫌疑人员档案,将历年来本地公安机关和外省市公安机关处理过的涉及假信用卡犯罪的嫌疑人,制成了花名册,整整有一千多人,将这些资料进行比对,是侦破该案的关键环节。

  3、同境外、国外警方合作的办案机制

  针对信用卡诈骗案件的涉外趋势增加的特点,在这类案件的办理中,应当积极开展同境外、国外警方联手办案,上述广东省公安机关2001年在珠海成功侦破“JK1号”特大信用卡诈骗案,在国内外取得了很多赞誉,案件的侦破与港澳警方大力协作配合是分不开的 .当前,对于涉外案件的办理尽管也在积极探索有效渠道,但尚未能建立长效机制,使彼此联系随意性很大,方式比较简单,交流渠道狭窄,对于涉外案件的办理极为不利,如沪、港、澳警方联手侦破“828”信用卡诈骗案中,由于没有建立一个固定的机制和配备专门的人员,有时会出现彼此信息沟通上的空白,联系内容衔接上的差异,造成战机耽误。差一点让犯罪嫌疑人杨祥雄逃脱。 在建立涉外案件协作机制中,既要维护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利益,同时也要有灵活的处理方式,适当考虑国际惯例。

  4、增强侦查工作的科技化、现代化

  以物质和能量为主的粗放型警务模式已发展到了最大的极限,光靠物质和能量数量的增加,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信用卡诈骗案件侦查工作应当增大科技含量,注入现代化的支持。目前,全球定位系统(GPS)、面像识别技术、警务通等科技产品已经在各地投入应用,收到了很好的效果,明显提高了案件侦查效率和工作质量。如苏州市公安局金阊分局在使用公安无线移动警务通之后,巡逻民警日常盘查可以直接和网上在逃人员进行比对,通过全球卫星定位系统的运用,民警可以在两分钟之内赶到现场,大大提高了公安民警快速反映和控制社会面的能力。 1999年的“网上追逃”,也是将高科技引入侦查破案工作的一次极为成功的实践。“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提高科技含量,走“科技强警”之路,必将给案件侦查工作产生巨大的影响。

  「注释」

  刘华:《信用卡犯罪中若干疑难问题探讨》[J]载《法学》1996年第9期。

  案例参见王寿芝:《诈骗奇案发生在千里之外》[N]//www.ahga.gov.cn

  参见张翼华、梁瑞国、夏晓露《粤破获特大伪造信用卡案》[N],载人民网2002年4月4日

  (上海)刑侦总队三支队《沪、港、澳三地警方联手侦破“828”跨境信用卡诈骗案纪实》[J],载《东方刑侦》2003年第2期第33页

  参见罗宗仁 甘敬《浅谈新时期下公安工作的导向》[J],载《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年第4期

  参见尹留鸿:《插上科技的翅膀》[N],载//www.china11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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