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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屋买卖合同法律风险防范(四)——付款条款

发布日期:2021-09-13    作者:章福阳律师

在前一篇文章中我们是站在卖方收款角度,本篇文章我从买方角度分析付款条款可能产生的风险。二者存在矛盾的地方,但是也存在相通的地方,二手房买卖需要做到双赢,而不是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上一篇文章讲过,二手房居间买卖合同协议中对付款的约定十分格式化,笼统的约定首付款(含定金)多少,尾款多少勾选银行贷款方式支付,往往还由中介负责办理,买方协助,这种约定,为日后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埋下了伏笔。
作为买方来说,你真的能够按期付款给卖方吗?你能确保银行贷款一定足额按时贷款下来吗?如果银行放款时间不确定或不足额卖方起诉怎么办?首付款和过户到底哪个先哪个后?签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协议,发现自己还是有点乱,说明合同协议约定还是不够准确,缺乏可操作性。
对于买方来说,合同目的就是取得房屋产权。因此,买方往往关注过户时间和交房时间,在前期文章中已经就房屋现状条款进行了详细说明,这里就不再重复。买方应当如何约定付款,才能让自己避免法律风险,这是本文关心的问题。


首先,格式合同往往会有定金条款,一般是签订合同当天支付购房定金,对于定金,存在解约定金等多种定金,以后再聊。支付定金给居间方还是对方,不算是大问题。问题往往出在首付款付款时间。作为在金华执业十余年的房地产律师,我们发现实务中大部分合同是描述为在某某日期过户,过户当日支付首付款,这种约定日后会导致矛盾。买卖双方都很谨慎,你先过户我再付钱,另一方则要你先付钱我再过户,双方都不违约,但是矛盾来了,一方带着钱一方带着证,都在过户大厅等着,就是谁都不让谁,然后由中介提出一个方案,比如钱押在中介办过户,或过户资料签好放在中介手上同时付钱,有些时候就开始取证证明对方违约,然后不欢而散,是不是很有意思。因此,在约定首付款支付时间时,应当约定清楚支付首付款与过户的关系,避免类似情形的发生,可以明确买方开具现金支票在办妥过户手续同时交付卖方,或明确约定某个节点支付。
其次,尾款支付方式确定。对于买方来说,确实不能确定自己何时能够支付尾款,而很多居间方会告知肯定没问题,促成交易,此时买方可以先让居间方评估贷款能力等因素,如果居间方保证没问题的,可以让他出具保证函,否则就得慎重,如果银行贷款不下来或不能贷怎么办?贷不下来如果可以自筹解决的,没有关系,大不了到时候不贷款了,如果自己解决不了,作为买方,就需要考虑特殊条款,明确如果在某个期间内贷款不了,如何解约,如何承担过户税费等,你不说清楚,人家会查封变卖你的房产再支付尾款,最后落得房钱两空,就没有意思了。最终闹矛盾时很多买方会说中介保证没问题的,要知道中介这个时候不会承认的。
因此,对于买方来说,一定要评估自己的付款能力,如果确实有问题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好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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