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况,劳动者是否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承担一般的侵权责任

发布日期:2021-10-28    作者:崔新江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关于“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的规定。

一般侵权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
即有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本院认为,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中,因工受伤的职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作为用人单位,其承担工伤职工工伤待遇范围的依据,毋庸置疑是《工伤保险条例》;作为用工单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承担的是工伤保险责任。所谓工伤保险责任,即是依照法律规定支付给工伤职工有关费用的责任,而规定了工伤职工有关费用的依据,则是《工伤保险条例》,对于没有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用工单位,无论是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还是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全部由用工单位承担。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章泽龙律师
重庆沙坪坝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5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