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拒不履行行政裁判义务的执行措施
发布日期:2004-02-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行政诉讼判决有几种不同的情形,有些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可能成为被执行人,如《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维持判决,第(四)项规定的变更判决。判决维持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是判决义务履行的,被告的行政行为得以支持,变更判决,人民法院直接对被告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变更,被告不再负有履行义务。《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撤销判决应视情况而定,单纯的撤销判决不具有执行内容,行政机关不会成为被执行人;判决撤销并判决被告重新履行的情况下,行政机关负有履行义务,在拒不执行时会成为被执行人。该条第(三)项规定的履行判决,行政机关负有绝对履行义务,当其在判决限定的期限内不予履行法定职责时,应采取强制措施,强制其履行裁判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和确认合法有效或确认违法的判决形式,对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和确认合法、有效的情况,被告一般不会成为被执行人。在确认违法,并判令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或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被告行政机关承担执行义务。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的措施:
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 这条措施适用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中含有罚款内容,行政处罚被撤销的情况以及行政赔偿案件中,被告行政机关被判承担赔偿义务的情形,此外,对行政机关采取的没收财产等财产性处罚的行政行为予以撤销的,同样适用此执行措施。划拨的方法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
2、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这条处罚措施比照上条处罚措施,属于间接强制措施,通过对被执行人处以罚款而强制其履行义务,称执行罚。采取这种强制措施应注意以下几个原则:(1)对有规定履行期限,且在限期内未履行的,方可适用罚款措施;(2)能够采取划拨方法强制执行的,一般不采取罚款措施;(3)人民法院决定罚款措施时,应当根据行政机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的具体情节以及行政机关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罚;(4)每日罚款数额控制在50-100元之间,并从期满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至行政机关履行判决裁定之日止,按日论处。实践中,采取这一执行措施,是为了制裁拒不执行裁判的行政机关,所以应明确告知被执行机关,使其畏于制裁而自动执行,否则起不到震慑作用,仍然对执行无济。
3、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这条执行措施同样属于一种间接强制执行措施。适用该强制措施应明确:(1)发司法建议是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监察、人事机关,其中上一级行政机关既指某一行政部门所属的政府,也指上一级主管部门;(2)这里的司法建议主要指建议有关机关或部门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和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理;(3)由于该强制措施系间接强制措施,发出司法建议后,仍要执行裁判内容。
4、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如果认为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除对该机关适用强制措施外,还应由法院作出书面裁定,经院长批准后,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适用此强制措施,要达到情节严重,同时要使案件得以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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