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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是多长?

发布日期:2009-08-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环境保护法第40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是多长呢?

    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意见》第八十六条第二项: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生效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包括依法已穷尽了行政程序。所谓依法穷尽行政程序主要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履行的审批程序已经完毕,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救济的程序业已完结等。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三个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当事人自接到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通知之日起,超过十五天未起诉,超过六十日未申请复议,又不履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环保部门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人认为,超过十五日未起诉,当事人即永远丧失了诉权,在六十日内申请复议的:如果复议决定维持原处罚决定,就丧失了诉权;该处罚决定生效,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复议机关改变原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笔者认为:此种观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复议法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根据以上规定,行政行为相对人凡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不服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除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以外,都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作者:汤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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